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有偿和无偿的区别?”。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问题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标准是 是取得权利有无对价。确切说是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例如赠予可以附义务,但此义务攻赠与行为不构成对待给付,故仍属无偿法律行为。
希望您满意。
问题二: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有什么区别? 这样会减少污染 至少会减少 对么。什么事都要一步步来,不能一步到位,这样只会产生更糟糕的结果。
问题三:有偿补助与无偿补助有什么区别? 有区分的:有偿补助是要有回报的,无偿补助是不要回报的。
问题四: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 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问题五:甲供材料中的有偿和无偿是什么意思 什么材料啊?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被服务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合同
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并非指双方所获利益的绝对相等。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偿可耽现为支付金钱,也可表现为提供技术、劳务或服务等。
无偿和有偿的意思相反
问题六:有偿底薪和无偿底薪的区别? 5分 底薪是保底的。就说无论这个月做的业绩怎么样,都会有这些基本工资。然后如果这个月有奖金或者提成的话,月薪就等于底薪加奖金加其他的,这个就工资了。
基本工资是包括了津贴加班费等的工资,底薪是正班时间的工资,即一天八小时,每星期五天,每个月二十一点七五天的最低工资.
问题七: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书有什么区别 有偿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要支付报酬的合同
无偿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问题八: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叮分还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
问题九:有偿和无偿监护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 一、监护人
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二、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1、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
2、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
3、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三、我国无偿监护制度下的监护权委托
1、在委托监护下,仍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侵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是基于监护权这种身份权而产生的,监护人虽然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他人行使,但他仍然是监护权的享有者,其与被监护人之间因为亲权所产生的人格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体现,理应由其承担较多的义务。如果因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了他人行使就大大减轻其责任,这对于被委托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2、即使有偿的委托监护,尽管收取了一定的代管费用,但被委托人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监护人是委托监护的最终受益者,故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且被委托人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委托中,被委托人基于亲情或朋友情等原因,无偿承担监护职责,更应承担较小的内部份额。且被委托人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十: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 无偿赠送应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