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在20_年5月7日签订合同的的基础上做如下修改补充:
1、 修改第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开工日期:20_年10月3日
竣工日期:20_年10月31日
2、修改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室内消火栓系统(第一条
第二款的B项),聚酯车间的12套消火栓安装结束(该消火栓数量最终以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认可,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5%。其余车间的15套消火栓安装结束(该消火栓数量最终以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认可,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安装施工范围全部结束,消防设施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后,甲方付至乙方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款的95%;乙方开具全额价款的正式发票。保修期满,甲方付清余款5% 。
3、20_年11月7日前,整个消防设施工程具备济阳县公安消防大队验收条件。
4、在执行本补充合同的同时,原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订立时间 :
甲方(章): 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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