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下机动车驾驶人于20xx年8月至20xx年5月间,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米利军(身份证号码:1252617)
李海斌(身份证号码:6182413)
宋文锁(身份证号码:4288032)
苏长青(身份证号码:1170913)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吊销以上26位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特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被告知人员请自行登录互联网保定交通警察支队网站,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规定,本公告期限为7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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