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江刑辩( )号
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 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
为确认,划×为否认):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查阅、摘抄本案的诉讼文书。□
(三)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四)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律师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缴纳律师费: 元。
五、办案费:
1、在本县范围内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交通费、
通讯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
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复印打字费、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
讯费由甲方预先支付,据实报销。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律师费全部退还;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
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法律服务项目时终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注: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委托或辩护,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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