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男,汉族,现居住在沙河镇西关村四社,1948年出生,1968年参军入伍,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系职工(入党人员)同志的大伯。
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解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道德品质高尚,政治立场坚定,无犯罪前科和违法乱纪问题,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没有损害过群众利益,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证明
,男,汉族,现居住在家属院,1951年出生,1972年参军入伍,小学文化程度,退休职工。系X单位职工(入党人)同志的父亲。
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道德品质高尚。在工作及退休期间,无犯罪前科和违法乱纪问题,没有损害过群众利益,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证明
,女,汉族,现居住在家属院,1979年出生,20xx年参加工作,大专文化程度,新华镇大寨小学教师。系职工(入党人)同志的妻子。
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参加工作以来能够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同志,以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对待教育工作。无犯罪前科和违法乱纪问题,没有损害过群众利益,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历史问题清楚。
特此证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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