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代理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的基本情况
1、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位于通化市 镇 _ 号;
2、该项目为甲方开发建设的住宅、门市及车库,为 结构,共计 层,其中住宅 套,门市 套,车库 套;
3、该项目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为 平方米,门市 平方米,车
库 平方米;
4、该项目的开工日期是 年 月 日,竣工日期是 年 月 日。
第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开发建设的 项目进行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个人或自行销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保证乙方有效地进行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详细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具体包括: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银行帐户;
2、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该项目批准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等;
3、提供销售代理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的基础数据、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配套设施情况、交房标准及其他可向客户承诺的资料。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交付。
(二)甲方负责销售卖场(售楼中心)的装修及水、电、暖、通讯、宽带等设施的供给;
(三)售楼处内办公耗材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负责办理交楼的各项事宜,包括办理质检合格证书、面积测绘以及产权登记进户等;
(五)甲方在遵从销售第一的原则基础上,和乙方协商具体的价格策略,并配合乙方制定其他有利于销售的'各项方案;
(六)甲方负责办理银行、税务、工商、城管及各媒体等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为乙方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七)为促进该项目在通化地区的销售,应进行必要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由乙方制定、设计相应的实施方案,报与甲方审核后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及时按本合同中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九)甲方须保守乙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十)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房源产权明晰,销售合法。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负责制定该项目的市场销售单价,制定后的单价必须保证合同均价;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向客户推荐或承诺;
(三)乙方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整体包装及制定各种销售策略;
(四)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调整推广策略;
(五)凡关于该项目的设计与说明、方案均归乙方所有,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有权使用;
(六)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双方合作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七)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招聘、任职、解聘、工资、奖金等。
第五条:销售均价
(一)住宅: 元/㎡;
(二)门市: 元/㎡;
(三)车库: 元/㎡。
第六条:销售佣金的支付
(一)佣金标准: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为有偿服务,即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佣金为每套住宅(门市、车库)销售总价的3%;
(二)佣金的支付:
销售佣金实行“每星期结算一次”的原则。购房客户交齐规定的款项并签定购房合同后,视为该房屋已由乙方销售完毕,即可结算销售佣金。每个星期一为佣金结算日,由乙方计算此前乙方所得之销售佣金,报与甲方后于当日全额支付给乙方(佣金的结算标准详见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
(三)若遇特殊情况,甲方为购房客户打折,则乙方按实际销售总价的3%提取销售佣金;
(四)如发展团购客户,则乙方按团购的实际总价的3%提取销售佣金;
(五)如甲方将该项目的部分房屋顶帐,则乙方按顶帐实际总价的3%提取销售佣金;
(六)如由于工程质量、延期交工等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佣金照常提取;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乙方不提取销售佣金,若此套佣金已经提取,则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关于溢价及溢价部份的分配
(一)销售单价超过均价以上为溢价部份;
(二)溢价部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分配,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其余的40%。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宜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三十日内,将销售卖场(售楼中心)、样板房装修、布置完毕,由乙方按设计标准验收合格,以便乙方能够顺利开展销售工作。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证照、项目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在双方合作期间,如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个人或自行销售,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即时停止销售工作,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做好本合同的__,防止因此给销售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若不能按时支付,每迟付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日5%的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选择停止销售工作,并通过法律程序追讨佣金。
(六)乙方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客户,只能在甲方认可的材料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承诺,若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工作予以监督,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本合同的合作期限及终止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销售工作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合同终止,如需继续合作,则另行签定代理销售合同;
(二)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视为提起终止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如确有重大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三)对本合同的修改和变动,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定有效的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凡发生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有关的诉讼程序,败诉方应根据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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