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市 区 路(巷) 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经营、生产、办公、仓储、住宅)使用。
第二条 甲方将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交于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由乙方按价赔偿。
第三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零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约定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甲方迟延交付的时间。
第五条 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元,总建筑面积每月租金 元,租金总额 元。
第六条 乙方将租金以现金(转账)方式在 付清给甲方。
第七条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计 元;合同期满退还乙方。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房屋的下列费用 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以保证乙方安全使用。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
第十一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合同终止时,按 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拆除本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续租事宜。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违约金 .
(二)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乙方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 元。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除补交租金、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款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由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应负责赔偿,甲方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六)合同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又逾期不返还出租房屋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三倍的赔偿金。
(七)单方中止合同,由毁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合同登记机关、鉴证机关存档。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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