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展馆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会展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及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下称“租赁区域”)。 具体位置:
用途:用于乙方举办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会展期限为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使用时限:
乙方使用租赁区域的时限为每日时至时。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使用租赁区域;如乙方需在约定时限之外使用租赁区域的,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
其他:
第四条租金支付:
1、租金的'计算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2、超时租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3、租金预付:
定金:甲方在 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元(最高不得超过总价款20%)。
预付款:甲方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
4、余款支付:
5、支付方式: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1)租赁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原建筑照明。
(2)租赁区域内走道和公共区域内的清洁服务。
(3)在入口处提供票证检验。
(4)提供会展期限内的馆内空调服务。
如乙方需在约定时间之外开放空调,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供暖时间按北京市统一规定执行。
(5)负责租赁区域的保险。
(6)其他:
2、如乙方需甲方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双方应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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