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位于 公交站台广告牌发布甲方形象广告等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发布地点:
二、广告媒介:
1、公交站台广告牌规格:
2、数量: 个
3、价格: 元/个
4、总计金额: 万/年
5、工艺要求:广告材料采用户外喷画布。
6、照明时间:
每年11月22日—5月20日亮灯时间为18:00—22:00每年5月21日—11月21日亮灯时间为19:00—23:00因不可抗力或电力供应部门非正常供电等非乙方所造成的停电除外。
三、广告发布时间:
广告发布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
四、本合同约定金额
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含税。此费用包含租用站台、一次的广告画面制作费、安装、广告发布期间的报批报建及审批费、维护费、路政管理费、照明电费等。
五、付款方式
签定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保证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承担广告画面内容及文字的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2、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3、负责提供广告报批所需资料。
4、本合同期满后优先续约权,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友好协商确定,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保留此广告位。
5、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6日内提供确认的广告设计稿。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验收工作。如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予以修改,在甲方未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2、在甲方有效发布期限内,乙方不得与任何形式的客户直接签约发布本合同中的广告牌。
3、负责合同期内的广告的巡视、检查、保养和日常维修,确保广告能正常发布,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于当天电话通知甲方。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广告牌、广告画面破坏、残缺(甲方制作画面除外)、不亮灯,则乙方应在知情之日起三天内免费为甲方修复完毕。
4、乙方负责由此广告牌引起的工伤事故及损害第三者的人身安全或财物受损和赔偿。
5、广告牌画面更换的所有制作、安装、发布报批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提供一次画面制作和安装,并且一年内免费提供一次画面制作和安装,甲方需要更换广告画面,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办理更换申报手续。甲方提供的有关合法申报资料齐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工商报批及画面更换。
八、违约责任
(一)、在公交站台广告牌发布期内,除以下因素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中途终止本发布合同的履行和违反相关的规定。否则,违约方须支付给守约方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不可抗力因素。
2、该公交站台的场地因市政规划需要,政府部门通知拆除或改造。
(二)、如发生第一款不可抗力事件至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应出具有关书面证明和现场照片实景照片送甲方,双方经协商同意,置换合适位置签订补充协议或广告费用按广告牌实际租用日期计算退还。
(三)、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05%的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十五天未付款,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该公交站台广告牌另行发布广告,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
(四)、若甲方确认广告画面喷绘样稿及支付首期广告费后5天内,乙方不能完成广告发布(下雨、自然灾害天气除外),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05%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十五日期未完成广告发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由于政策或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广告发布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对于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相应的广告发布费。
九、附则
1、对本合同中的价格及有关合作条款双方均有保密的义务。
2、甲方支付款项方式为银行转帐,如甲方支付方式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向由乙方派出的具有收款授权书的收款授权人支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3、如咸宁市政府职能部门,需做公益广告征用公交站台广告牌,需乙方在10天内出具政府相关文件或通知告知甲方,甲方积极配合,每年时间不能超过45天。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发布期满之日止。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 章: 签 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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