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
答辩人保定电视台就上诉人上诉委托合同纠纷,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理由 如下:
一、答辩人诉求的保险数额是根据社保机构的要求所应申报和缴纳的真实数据,同时答辩人提交了长达78页的上诉人职工欠缴保险明细,均严格按照社保部门要求的标准,结合每个职工的档案工资核算的养老、医疗等各项费用。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足以证实上诉人每个职工应缴社保费用的标准及计算过程。
二、上诉人以被法院划扣款项为由拒付保险费用不能成立。
上诉人因他案被法院划扣款项,系因上诉人剥离了答辩人全部的可经营性资产成立,因而判定上诉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与本案应付保险费用事宜没有任何关联性,更无可以抵消的法定事由。答辩人诉求的费用系上诉人应为其职工缴纳的保险,关系到上诉人及答辩人职工的基本生存需要,上诉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付。
三、上诉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其20__年12月补交4万多元的保险不能成立。
上诉人20__年12月缴纳的费用,系其根据上诉人核算的标准,并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补缴的20__年8月-12月的保险费用,答辩人向上诉人出具了收费票据,并已按此时间段将上述费用交到社保部门。目前,上诉人除了一审中确定的数额外,仍拖欠答辩人 元保险。上诉人要求答辩人返还上述费用毫无事实依据。
因此,在上诉人欠缴保险费事实已经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上诉人仍故意找种种理由拖延支付保险费用,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职工保险的缴纳,并引发了社会事件。因此,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__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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