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代销人:_________
为加快珠宝产品的流通速度,丰富国内珠宝市场,甲方将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委托乙方销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甲方将自有珠宝产品委托乙方销售。
2、寄卖周期:每批产品的寄卖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乙方需与甲方核对剩余产品数量,结清该批所售产品货款。甲方剩余产品可循环进入下一周期交予乙方寄卖。
3、在寄卖期间,甲方每半个月对在乙方寄卖产品进行清点结算,结算方式按实际售出珠宝产品结算,核对无误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4、在寄卖期间乙方将对甲方寄卖产品进行验收交接,甲方有责任提供相应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并确保珠宝产品质量与证明文件一致。
5、对于乙方销售出去的珠宝产品,甲方应承担国家规定的售后服务责任。
6、在寄卖期间乙方有权对已上柜销售的寄卖产品提出部分退、换货,期限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乙方需退换寄卖产品,如属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来回运费需乙方自付。
7、在寄卖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支持乙方销售需求,对乙方提出补货品种、规格、数量经确认天内送达。
8、乙方有责任保管好甲方寄卖的珠宝产品,如有遗失、乙方应按结算价格赔偿,如遇损坏酌情协商处理。
9、甲方应按照合同将寄卖产品送达指定地点,期间需要送达的店面地址为非深圳地域的,其往返运输人员的往返交通、住宿、餐饮费、双方协商解决。
10、双方中任何一放提出解除寄卖关系,需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积极配合作好清点、结算工作。任何一方不得拖延、推委。
1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此协议内容保密,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共同做好相关的销售工作。
12、因不可抗拒因素对寄卖产品造成损害,双方在各自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约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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