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公交站点广告位——个,每个广告位第一年元,第二年元,第三年元(含税)。其具体位置如下:
二、租赁期限三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支付期限:甲方出具租赁发票与乙方结算,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第一年当日交纳元,30日内交纳年度广告位租金尾款元。第二年的元月1日前交清全部款项,第三年同等条件付清(含税)。
四、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制作的
广告宣传内容。甲方负责办理场地租赁发布使用相关的审批手续,同时应做好站点场地的卫生保洁和保护、修复工作。
五、乙方对租赁的场地仅拥有使用权,如发生人为或意外,造成第三方损失或伤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经过双方协商,增加的其他未尽事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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