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双方共同持股的位于X市江头东方巴黎广场(以下简称“美发店”)股份转让事宜,双方进行了诚信、友好的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股份结构:甲方持有美发店30%的股份,另一股东(由甲方引荐加盟)持有美发店40%的股份,乙方持有美发店30%的股份。
二、乙方同意甲方在美发店持有的原30%股份,暂时保留到20xx年4月31日;之后若甲方欲从该店股份中退出,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人民拾肆万元受让甲方30%的股份及另一股东X40%的股份(转让费包含房租、房租押金及预留卡金及未消费卡金、产品)。
三、若甲方在20xx年4月31日之后愿意继续保留在美发店的30%占股,乙方仍愿意一次性支付捌万元整受让另一股东X40%的股份。
四、双方约定自20xx年4月1日起,美发店由乙方独立经营,甲方不参与股份赢利分配,甲方承诺在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后,愿意继续留在美发店从事设计师工作至20xx年5月31日止。
五、如因甲方违约(如在附近另开美发店)造成美发店无法正常经营,甲方须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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