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电话:
住址: 电子邮箱: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电子邮箱:
鉴于: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甲方及其关联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理解并确认,乙方离职后从事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甲方及其关联甲方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及其关联甲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甲方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1竞业限制期限为乙方与甲方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
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1.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
1.2.2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
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甲方、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其他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甲方的其他乙方离职,或试图引诱、
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甲方的其他乙方,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甲方的任何乙方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向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乙方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甲方书面说明
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乙方在离开甲方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甲方可在乙方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
通知的形式解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约定之日起解除,同时甲方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2在乙方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甲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
业限制期间内,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甲方则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2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乙方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 %,甲方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乙方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履行竞业限制
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乙方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3.4乙方应在离职前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乙方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3.5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
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3.6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
的,则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保密责任
4.1 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知悉到的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
4.2双方确认,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经营信息:甲方现有、曾经和即将开发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价格、日常交易相关信息、与客户请来信息(含信函、邮件、文书等)、 ;
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管理策略、公司投资及重组的资料、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公司内部邮件、 ;
技术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文档、软件、数据库、图纸、样品、 。
4.4乙方因工作接触,知悉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应承担同等于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4.4保密期间不受竞业期限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甲方商业秘密。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乙方纠正
违约行为。
5.2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未履行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二年竞业期限内应支付的全部补偿金的 倍。
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
究乙方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处理
6.1甲方与乙方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
以向甲方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7.1甲方由于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7.2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八条 其他
8.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3本协议文首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如未通知的,另一方按原联络方式送达文件、信函的,应视为有效送达。
8.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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