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各位老师:
作为一名现代教师,应该不断转变观念,不但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注重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做到与时俱进,促使师生关系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不能徜徉在昔日神话般的梦中,终日怀着“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家长心态,信奉“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的狭义教育信条。而应清醒的认识到,在教育民主化、法制化的今天,如果我们通过体罚等方式来执教,以捍卫自己的教师权威,这不仅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体罚学生,不仅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是违法侵权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显而易见,教师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因此教师体罚学生不仅对我们自己,对学生,对教育都是一种很大的伤害也难为现代教育所接受和支持;只会让我们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无奈又无助之中,决不会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欣喜。
从法律意义上看,学校、老师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而并非是监护或委托监护的关系。学生与老师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人格尊严权、身体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学生与老师作为学校的两方面的主体,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这些权利。但鉴于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孩子的某些做法,教师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应该予以宽容与谅解,绝对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进行体罚。
面对教育教学中的各种问题与困境,应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和策略探索,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面对知识经济、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广大教师应加强学习,不断掌握广博的知识,秉持正确的教育理念去影响和教化学生,担当起“传道、受业、解惑”的传统使命,承担起传承人类文明的责任;同时还要不断摸索出在当代社会管理学生的一套策略和本领。面对无知幼稚甚至是蛮横的学生,作为教师没有必要与之“斗气”,即使“蹩脚”的时候也没有必要背上沉重的包袱,毕竟特定的教育不是万能的。当我们的、主张及要求难以在学生那里得到积极的响应,甚至遭到学生抵制或反对时,我们不妨调整一下自己的心态,而不能视自己为“高高在上”的教师。这样会少一些心理上的尴尬、失落与不平衡,避免一些摩擦或冲突的发生。
当然,广大教师在依法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更不能在遭受侵权后委曲求全、息事宁人,而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作为一名教师的尊严。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
1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教师、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然而如今,还有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即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故有法等于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养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教师法》明文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学生殴打教师,虽然《教师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有关律师认为:假如学生殴打教师,教师可以直接起诉其监护人。 总之,作为一名现代教师,不仅是道德上的模范,而且是传授知识方面的,更是遵纪守法的标兵与楷模。我们不仅要学法懂法,而且更要守法用法,用合乎法律的手段去处理一系列棘手的难题,用法律来维护作为一名教师的尊严与权威,从而做一名真正的“法制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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