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日 期:
年月日
加固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加固改造施工图中结构加固改造部分,详见附件一: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第3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4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5条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工程量及单价详见附件二。
第6条适用规范和标准
本工程适用的规范与标准为:
(1)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碳纤维片材加固修复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6:20xx);
(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
(3) 中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xx)。
(4) 其它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现行规范、标准。
元(人民币)¥:元。
第7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7.1.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及附件
(2) 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8条设计图纸
8.1.1 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由承包人总承包完成,承包人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并确保能通过审图单位的审图。
8.1.2 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其中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8.1.3 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施工及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承包人于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经过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图纸4套,施工用图纸及竣工图纸承包人自行解决。
第9条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9.1 专业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发包人应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总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专业承包人查阅。当专业承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应向专业承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总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专业承包人应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中关于配合管理的规定。
9.2 总承包方的配合管理工作
根据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由发包方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总承包方履行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管理义务,本工程总承包方应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配合管理工作:
(1) 向专业承包人提供确保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 提供施工中所必须的交通运输和垂直运输条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3) 搭设施工用外脚手架并确保脚手架的安全;
(4)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满足专业承包施工需要,水电费由专业承包方承担;
(5) 提供轴线、标高等施工基准。
(6) 保护加固部位的安全,防止后续施工对加固材料的破坏。
(7) 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进度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与专业承包人、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展开。
(8)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
9.3 监理工程师、指令和决定
9.3.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发包人另行派驻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履行合同,发包人工程师姓名:, 发包人工程师职权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9.3.2 就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监理工程师随时可以向专业承包人发出指令,专业承包人应执行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专业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专业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就与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相关的有关工作,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同时发给所有的相关承包人,各相关承包人根据各自合同共同执行指令。
9.4 项目经理
9.4.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9.4.2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具备应有的资格条件,并应常驻现场。
9.4.3 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9.4.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5 发包方除通过总承包方完成的配合管理工作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发包方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2 天负责完成以下施工场地的开工准备工作:
(1) 做好施工场地障碍物的清除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 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材料堆放的场所;
(4) 在现场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承包方施工人员提供生活上的便利;
(5) 在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条件下,办理加固施工所需的各类许可证件、批件和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需要承包方配合的,承包方应配合;
9.6 承包方工作
9.6.1 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加固改造设计文件,需要进行设计文件审核时,承包方应确保设计文件能通过审核。
9.6.2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加固材料及施工机具的进场和就位,负责己方材料设备的管理并承担责任,负责己方临时设施的搭建。
9.6.3 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保质保量的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必须的设计变更时,负责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9.6.4 负责加固施工必须的材料检测、现场试验。
9.6.5 负责施工场地条件及设施的复查,以确保加固施工的顺利进行。
9.6.6 施工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进行安全文明管理,对己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9.6.7 施工中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及时腾空临时设施等己方占用的施工场所,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
9.6.8 负责己方施工垃圾的及时清理出场。
9.6.9 施工完工后按规定撤离施工现场,清理现场,不得滞留任何物品、人员。
9.6.10 负责加固改造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整理、移交。
第10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3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1.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2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0.3 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遇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2)
(3)
(4) 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开工条件; 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影响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施工。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4 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质量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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