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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作协议

2023-10-2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办公用房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物业服务面积: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第二条 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内容:

  1、对本楼层内物业公共部分(包括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卫生间等)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及管理;对楼层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维护管理。

  2、对办公楼层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冷、电梯、消防安全监控设施、公共照明设施、楼层内各种标示牌、导示牌等)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及管理。

  3、对本物业公共部分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水、污水管道的疏通(包括本楼层公共走廊、电梯门厅、会议室的清洁卫生;会议室每周进行全面打扫、清洁一次,并实行办公室电话预约即时打扫、清洁)。

  4、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无偿服务包括:信件、报刊收发,搬运办公物品等。

  2、特约有偿服务:提供有偿服务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四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负责物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应达到以下约定的质量标准。

  1、办公室内走廊外观、公共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

  (1)外观整洁、无污迹。

  (2)对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实行24小时保安执勤,对安全监控设施24小时监控。白天和晚上对物业服务区域至少进行巡查两次以上。

  2、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管理:

  (1) 每日巡查一次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甲方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批复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 每周全面检查一次本办公楼层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时,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甲方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批复组织维修。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范围;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制定有各种设备故障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4) 本层办公楼层及配套设施完好率98%,零修、急修及时率100%(零修:从接到报修到维修人员到场维修不超过30分钟,急修:从接到报修到维修人员到场维修不超过15分钟),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回访率100%、公共照明完好率99%,物业使用人满意率90%。

  3、清洁、保洁服务:

  (1)公共区域每日清扫2次,并实行全天候保洁,垃圾清运每日1次。

  (2)每周对垃圾桶进行卫生消毒灭菌1次;

  (3)公共场地保持清洁,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4)对甲方办公室的卫生每周进行打扫一次,如因乙方工作特殊情况,办公室清洁工作可顺延进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在乙方为甲方办公室做保洁期间,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同时安排相关人员现场监督,避免因物品丢失或损坏引起的甲乙双方扯皮纠纷,影响双方合作关系。

  4、绿化养护:对室内绿色植物进行养护服务。花盆外观清洁,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死植株及未清理的枯叶、落叶。定时施肥、浇水。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价格按照上年度政府采购价格计费,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由甲方按物业服务面积按月向乙方支付。

  甲方物业服务面积合计: ㎡。每月物业服务费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全年物业服务费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费用;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费用;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扫,雨、污水管道的疏通费用;

  (5)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费用;

  (6)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费用;

  (7)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费用;

  (8)乙方办公费用;

  (9)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乙方的利润。

  第九条 单次金额在人民币叁佰元(300元)以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运行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支付标准按照面积的比例分摊执行。包括:中央空调维保费、电梯维保费、电梯年检费、消防系统维保费、供水系统维保费。供电系统维保费、公共照明系统维保费、给排水系统维保费、发电机维保费、公共通道、道路维护费、外墙清洗费、垃圾处理费等。

  第十条 下述单次金额在人民币叁佰元(300元)以下的小修、更新项目费用由乙方支付:

  (1)维修、更换照明灯、灯座、灯头、照明开关、插座、线路。

  (2)更换熔断器,维修、更换断路器、空气开关。

  (3)内、外墙面(含玻璃幕墙、墙体、地面、顶棚、天面)的小修补维修、更换水龙头、冲水阀、供水管、排水软管、地漏、洗手盆等卫生间设施。

  (4)供电设备、线路的小修、维护。

  (5)电梯厅和公共走廊及消防通道的门窗修补、零配件更换。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甲方应在下月5日前缴纳上月费用。交费方式为转账支付,乙方应于确认转款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发票并送交甲方。

  第十二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不属于物业服务费列支的范围,另行按其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擅自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有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服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3、跟乙方协调相关物业管理事宜;

  4、对乙方不当服务行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与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2、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进行物业的承接与验收工作;

  3、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场地的,协助乙方做好相关物业使用人的思想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4、协助乙方履行本合同;

  5、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接受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

  4、制止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接受甲方的监督;

  4、及时受理、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

  5、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危险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6、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及解除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经甲方决定解除合同的;

  4、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15日后解除。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接事项。在办理交接期间,乙方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甲方应督促物业使用人向乙方支付交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由甲方按当月服务费额5%的标准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提供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由乙方按当月服务费额5%的标准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单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本合同标的额的5%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和其他相关费用标准的,甲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

  2、非乙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非乙方责任出现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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