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核查,原业务三部主管刘在司期间私自接单,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财产严重损失。
自x年4月末已未到公司正常参加出勤,为此,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处理,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同时要求,自即日起,责令其在本通报发布之时起12小时内搬离寝室,否则予以作无主处理。
特此通报。
人力资源部
x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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