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公司员工钟涛,身份证号码:,在我公司网络技术部任电子商务技术员,累计工作两年。年总收入约为人民币叁万元。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特此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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