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
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企业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部门、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部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企业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保密要害场所、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与保卫部门值班室联接。保卫民警要重点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巡逻。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和企业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情况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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