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_X公司和___国(地区)___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合作各方: 甲方:中国___X公司,在中国___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在: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职务___,国籍___; 电话:___,传真:___,编码:___,电子信箱:___。 乙方:___国___X公司,(英文名称为:___),在___国___地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职务___,国籍___; 电话:___,传真:___,编码:___,电子信箱:___。 (注:
1、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___方;
2、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公民的,要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
第二条 以上各方同意建立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XX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英文名称: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X市(县、区)___路(乡)___号(村)。 编码:___,电话:___,传真:___,电子信箱:___。
第三条 合作公司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___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三章 合作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 合作各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 ___。(注:填报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规模,要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并与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主要设备等相适应。应以项目立项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 合作公司年生产规模 ___。(注:含年产量、年产值、产品品种等,按投产后设计能力及以后分期发展写) 合作公司厂址选择及生产经营过程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___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X元(折合___美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X元。其中:甲方出资___X元,占注册资本___%;乙方出资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 (注: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要求;
2、外方不得以人民币直接出资,除非能证明是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合法税后利润;
3、如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的话,而外方出资不便确定外币币种和金额时,则在境外合作方出资额后必须注明以相当于___X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出资,按缴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汇率折算。境内合作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亦按缴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
4、中外各方可商定一种货币,但必须是国家许可的可兑换外币。)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其中由甲方从境内筹措___X元;由乙方从境内筹措___X元及从境外筹措___X元;由丙方___。(注:主要由合作外方从境外筹措解决。)
第九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现汇___X元;机械设备(台、套)折___X元;厂房(平方米)折___X元;土地使用权(平方米)折___X元;工业产权___X元;其它___X元(注明具体内容);共___X元。 乙方:现金___美元;机械设备(台、套)___美元;工业产权___美元;其它___美元(注明具体内容);共___美元。 (注:出资的货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或约定的外币。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应明确提供的内容、方式及日期。如一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合作各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另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资金和合作条件分期缴付或提供 ___。(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________年内;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的为________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的为________年内;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的为________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 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二合作公司一方向
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3、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
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5、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8、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9、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10、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
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4、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两方责任:___。
第六章 技术、设备、原材料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___方负责提供时,___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
1、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 ,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2、保证培训___,技术培训费用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有技术转让时,按___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所需设备等,可在国内外市场自行购买;合作公司在国际市场选购设备时,应有各方人员到场共同确定有关事宜,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原材料从购买,价格由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___。(注:
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经营亏损 ___。(注:根据情况具体约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X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X名,乙方委派___X名。董事长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___X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___X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述之督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____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____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签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议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___有关法律、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___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筹备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名,由方推荐,副主任名,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四十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注:若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略此章。)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___有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以及___有关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条 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完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汇出。
第十三章 合同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合作公司期限为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作一方提议,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四章 合作公司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合同。
第五十八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合同。 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作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作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六十条 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逾月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公司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或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作公司合同之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他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作公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作公司合同影响之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四条 合作各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调解无效,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注:也可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两种文字如有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注:若只用中文写成,则可省略)。
第六十六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注:没有的附件请删除)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报经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如附件不能一同报批,条款中则不应列入有关附件内容。)
第六十八条 合作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各方。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___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
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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