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抵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1.2借款用途:.
1.3借款期限为个月,自21年月日起至21年月日止。
1.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
第二条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人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3.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3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4出现本合同第1.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5.2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5.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六条借款担保
6.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出质人以其所持的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6.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6.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4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叁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叁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对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7.4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及从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
1.3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抵押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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