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群众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努力保持干部“平安”,特签订此廉政承诺书。
一、承诺内容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廉洁从政意识。
(二)不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各种庆典、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三)不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卡、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不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六)不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七)不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八)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九)不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购房,不利用职权用公款装修住房。
(十)不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二、承诺考核
(一)本人对以上承诺条款自觉遵守,并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人签订和履行廉政承诺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本人同意将履行廉政承诺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组织对本人的考评与考核。
三、承诺追究
本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和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愿意按照省、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的责任追究。
四、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为:年月至年月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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