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委托单位全称)
丙方: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和《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 及 《 西安市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乙方愿将甲方作为本单位的人事代理机构,由甲方依法管理乙方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并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管理,经三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应由人事专员持《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到甲方办公地统一办理丙方存档手续及相关人事代理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需丙方到甲方办理业务的,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信。
二、如丙方系乙方聘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甲方可根据当年毕业生落户等有关政策协助乙方、丙方办理报到手续,丙方报到后工作满一年,应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及职称认定(评审)材料,由乙方做出鉴定后统一交甲方办理。
三、乙方应每年对丙方工作情况做出书面鉴定,并将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统一交甲方审核后归档。
四、甲方应将人事代理相关业务办理条件和程序发布在西安市人才网人事代理频道内,乙、丙方应上网查看并按规定时间到甲方办公地办理,因乙、丙方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不负责乙方员工的病、残、伤、亡事宜及各种社会保险等其他管理责任。
六、如乙方当月在甲方存档人员有增减的,乙方应填写《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增减变动表》加盖公章后于当月底前报甲方审核。
七、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应持《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及本合同书第二联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现场结清丙方当年在职期间档案管理费。丙方应于离职之日起一周内持乙方出具的离职证明、本合同书第三联到甲方办公地办理档案转个人手续,合同丢失的由个人写出书面丢失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如需转递档案还需提供正式调档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乙方应在《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约定的日期到甲方核对存档人员名单、办理单位验证手续,缴纳当年档案管理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证及缴纳档案管理费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因此产生的乙、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丙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人事专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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