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武警医院对面锦绣华城;居住面积60平方米;新装修。
2.室内装修附属设施:
a) 电器:电热水器、油烟机、浴霸、客厅灯
b) 家具: 沙发、床、茶几、电视机、电视柜、衣柜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月日起至
日。
2.房屋租金:每月(大写) 民币(¥ /月);
3.付款:现金支付,总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另付押金 仟 佰 拾 元整(¥ ),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上网费、电话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小修自负。
5.租赁期间乙方在使用水、电、燃气、门窗设施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使用;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请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并通报甲方;如对已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不认真检修和通报甲方而造成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6.租赁期间不得向窗外投掷物品和在窗外垂挂物品,如出现物品高空坠落造成楼下人员伤亡及毁坏楼下设施、车辆,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在承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8.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 乙方擅自将房屋分组、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 乙方需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电话、上网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账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 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
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 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 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如一方提前解约且不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则赔偿给对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漏水、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屋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修复。
四、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五. 其它说明
1.使用电热水器必须切断电源再用,若不切断电源使用,出现意外,后果自负。
2.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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