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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