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家庭纠纷简易离婚协议书

家庭纠纷简易离婚协议书

2020-12-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原告程,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诉讼代理人,x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611。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8月19日至20xx年6月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20032元;

  三、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四、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五、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xx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直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时,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xx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xx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004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