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乙方:许昌东方科贸有限公司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车辆在运营过程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甲方所辖的公交车辆均属于保险标的范围,甲方保证所有公交车辆在乙方投保。
二、承保方式:由甲方提出申请,每月分批在乙方投保,乙方在保险条款及核保规定的框架内签订保险单证。
三、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费率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座位及保险金额不同分别计算。
五、保险费缴纳及单证给付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保险费:1、甲方应一次性交清保险费;2、乙方向车主提供保险单抄件及保险卡;3、乙方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六、代理费甲方为乙方代办保险业务,乙方按车队投保给予甲方4%的优惠让利,每季初15日前将上季费用一次结清。
七、双方业务
1、甲方保证将其所辖的公交车辆和意外保险全部向乙方办理投保,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使其车辆符合安全载客及行驶规定。
2、甲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或出险地乙方的代理机构,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等工作,并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单证,乙方接到甲方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赔偿事宜,甲乙双方就赔偿金问题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赔付。
4、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保险赔偿索赔工作,为甲方做好保险咨询服务。
5、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向车主支付保险赔偿金,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乙双方若一方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协议期间若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诉讼方式。八、协议期限自保险兼业代理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其它事宜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人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人
x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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