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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政治学习心得体会参考

2020-10-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点燃的民主教育火炬在中国大地已熊熊燃烧了近一个世纪,在人们大力提倡师生做人格平等朋友的今天,体罚——这种与现代文明极不协调的原始教育方法重又死灰复燃。据《南方都市报》20xx年12月11日刊载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簿》中统计,自11月6日到11月20日全国公开见报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5起,其中2起造成严重的结果。于20xx年7月17日下午3点30分利用百度搜索器搜索“体罚学生”时,搜索到28500个相关主题,其中的40%为体罚学生的新闻报道。很显然,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体罚对学生的伤害不仅仅表现在肉体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心灵上,体罚对学生的影响也不仅仅表现在当时,更多的表现在将来,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过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

  一、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在民间,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家长,都普遍认同“打是亲,骂是爱”的古训,认为对学生体罚是对学生负责任的体现。即使严重一点,也不过是个道德问题,根本谈不上违法。他们认为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适当采用体罚的形式有积极作用,一些家长也都有恨铁不成钢的思想,信奉棍棒下面出强龙,甚至私下与教师沟通要求对其子女进行严格管教,只要利于学习。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某些领导者也认为体罚这种方式固然不对,但管总要比不管好,一旦任学生的毛病发展下去,轻则误人子弟,更影响学校的声誉。所以,对一些体罚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纠政策。

  二、 体罚学生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问题

  根据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对于学校而言,它可能会基于某种原因如提高升学率、制裁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而放任体罚,但不可能放任犯罪。所以,体罚中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需要用体罚来完成教育的老师是无德的教师。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侵犯学生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违法行为。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由于其是学校的一分子,一般情况下属于职务行为。情形较轻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情形较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由实施体罚的教师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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