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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2020-07-0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甲方:张某某,男,x年生,住址

  乙方:朱某某,女,x年生,住址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1994年10月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6年5月生一女,取名张。现甲乙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同意协议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财产分割

  1、甲方同意座落于房屋一套归乙方所有,以及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其它全部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书日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乙方。

  3、甲方同意如果甲方有其它财产隐瞒乙方,或甲方擅自转移甲乙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乙方发现上述情况后,上述财产仍然全部归乙方所有。

  三、债务处理

  1、甲方双方确认现有夫妻共同债务元,该债务由承担。

  2、除上述债务外,如果发现有其它隐蔽债务的,双方各自承担。

  四、小孩抚养

  1、小孩张某某由乙方负责抚养。

  2、甲方支付乙方小孩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等合计10万元。

  3、费用支付方式:费用按月/元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下个月的费用。上述费用自双方正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当月底开始支付,直至付清10万元止。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甲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费用。

  五、小孩探视权

  甲乙双方就小孩探视权约定如下: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后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相关知识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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