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管理规定
1、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2、缺勤制度
迟到与早退:
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除请假或因公外出者,上班延后或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或早退。每月有1次迟到免责机会,从第二次起,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款10元,10分钟以上扣款20元,30分钟以上按严重迟到,扣款50元,迟到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0.5天。当月连续迟到3次,按旷工1天处理。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引起迟到,按事情通知属实者,不以迟到论。
旷工规定:
①未完成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②迟到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0.5天。
③旷工1天扣两天日工资,旷工0.5天扣1天日工资。
④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严重违纪记为无责自动离职,无责自动离职无需结算当月工资。
⑤旷工不足半天按0.5天,旷工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1天计算
3、各类假期规定
3.1事假
除例假日、国定假日外,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视为事假,需向人资部申请,1天假期由人资部批复,2天及以上需向总经理申请,审批通过后向人员部报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①员工休事假三天以内的提前一天申请,三天以上的,提前三天申请,若遇紧急或突发状况无法提前请假时,应以电话申请,不得出现无故不来,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③事假时间计算为: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3.2请假制度补充
①当月请假天数超过3天以上,当月不享受孝心金
②除正常休假外,当月累计请假天数超过7天(含)以上,本年度社保以一个月为单位自行负责个月,以此类推
③对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④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⑤病假同事假处理
4、离职
(1)正式员工主动离职至少提前1个月申请,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一周,需到人资部填写《离职申请表》,最后工作日与交接人交接工作,填写《离职交接表》,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离职。
(2)已批准辞职者辞职期间不得请假超过2天,可正常安排休班,若请假超过2天,离职之日重新计算;
(3)离职期间不得散布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言论,不可传播负能量,不可怂恿顾客去他处消费。如发现这种情况公司有权扣发工资并根据恶劣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4)离职需将客户资料、公司手机上交;余留客户处理完毕方可离职:
5、停薪留职
(1)停薪留职条件: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为生病(需省级以上医院证明应离岗调岗)、生育,向总经理申请,经同意后才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停薪留职期限:停薪留职最长以一年为限;
(3)停薪留职相关规定:
1)停薪留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且请假期间工龄不予计算,只保留原有工龄及职务:
2)员工在停薪留职期,办理满后须及时到公司人事部报到,办理相关复职手续;
3)办理手续时需持事由证明提前一个月到人事部办理:
4)如停薪留职员工在一年内不能及时到岗,必须提前一个月到人事部办理续假手续,且超出假期半个月按1个月扣工龄,1个月按两个月扣工龄,以此类推,超过半年无工龄。
5)停薪留职员工如一年内不能正常回岗,最长延假时间为5个月,其续假半年后工龄无保留。
6、离职人员返回公司再工作
1)任职期间有重大违纪现象,被公司予以开除者,不得再次聘用;
2)申请离职者在离开公司六个月内返回公司再工作,按离职前职位降一级安排新岗位,工龄扣除未在职时间后计算,办理重新入职手续;
3)自动离职者在离开公司六个月内返回公司再工作,按普通员工岗位安排岗位,工龄重新计算;
7、无条件辞退(无薪水结算)
①虚假承诺,引起客户投诉,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严重者;
②侵占公司财物,私留客户资料,证据确凿;
③泄露出卖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如顾客资料、信息,公司的资料等:
④损害公司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⑤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公司相关制度严重警告3次以上仍我行我素不执行者;
⑥故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
⑦合同期满后,如不续签合同,属非正式员工的待遇,公司将不在录用
⑧已批辞职员工或未批辞职员工,损坏公私利益(影响员工、顾客、资料外泄)都将给予无薪辞退。
8、其他
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9、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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