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独家代理协议(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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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委托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出售甲方所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在标的物(下简称“本案”)位于:鹤壁市 (县)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户(室)。本案委托代理总价格(基准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 第二条 委托期限为 工作日。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努力通过市场渠道寻找买方,并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随时向甲方汇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2.乙方应努力通过市场渠道尽速寻求承购方,在委托期内早日促成甲方委托的交易。
3.乙方承诺在协议内按标的物基准价或与甲方的协商价与买方达成买卖合同。
4.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达成买卖合同,乙方已支付 元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5.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甲方留置于乙方的全部证件。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产证明等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6. 乙方应协助承购方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相关事宜。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鹤壁市有关政策及法规,甲方有权出售标的物。
2.如房屋有瑕疵,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如有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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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双方配合行为:
3.委托期间,甲方应将委托出售标地物的权属之有效证件交由乙方独家保管。
4.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委托代理协议,否则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同时支付乙方相当于押金双倍数额之赔偿金。 5.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房屋售价。对于因甲方擅自提高房屋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如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将受托房屋顺利卖出,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溢价的约定:
甲、,若乙方代理最终售价高于基准价,则超出部乙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之基准价为甲方最低成交房价分甲方同意与乙方进行 分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甲方责任违约,甲方应在续约后三日内按乙方交纳押金之双倍金额赔偿给乙方。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视为续约: 1.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自行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出售本案;
2.若乙方介绍了符合甲方委托条件的承购方后,而甲方无故不与其签署《鹤壁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3.本合同期内及期满后,甲方与乙方所曾介绍的承购方成交的。 (二)若乙方责任违约,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不退还。
(三)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本房屋不能或难以出卖,本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免责。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保证金,乙方应退还甲方留置之全部证件.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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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 身份证: 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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