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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1-08-0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城镇⼟地使⽤税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的⼟地、区分耕地与⾮耕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纳税⼈取得的⼟地属于城镇⼟地使⽤税开征范围内的,⾃取得⼟地使⽤权⾄再次变更该项⼟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地使⽤税。

对于那些拥有的企业或者个⼈,他们都应该对使⽤⼟地依法纳税,因为不管城市还是农村的⼟地都是国家集体所有的,但是国家对于⼟地的征税范围是有限定的,那么关于城镇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编通过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城镇⼟地使⽤税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

(⼀)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征⽤的耕地与⾮耕地的确定 征⽤的耕地与⾮耕地,以⼟地管理机关批准的⽂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问题

(⼀)购置新建,⾃房屋交付使⽤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或交付之次⽉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地使⽤权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规定同时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城镇⼟地使⽤税缴纳期限的相关规定,征⽤的耕地缴纳期限为征⽤⽇起满⼀年开始,⾮耕地为征⽤次⽉开始缴纳,相关的依据确定为⼟地管理机关批准的⽂件,规定不管是什么情况我们都应该依法向国家缴纳⼟地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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