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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020-12-2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XX街道办事处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能力提升,规范社区工作人员合理流动,强化人员管理,结合XX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包括XX街道辖区内的各社区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和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街道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到社区的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聘用、借用、交流

第四条 街道结合社区实际,为社区聘用与其工作相当的社区工作人员。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街道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可为社区设定社区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等职位,各职位之间可兼职。

第六条 街道新聘用社区人员时,拟新聘请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德高尚,为人和气,办事公道,适合做群众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口齿清楚,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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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基本知识和常识。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5、年龄25周岁以上,热爱社区工作。 6、社区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过考察合格,方可聘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一般由街道组织。

笔试和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分数以上,否则不予以录用。 第八条 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经过考试、考察、体检等合格后,经过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择优录用。新聘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终止试用,不予聘用。

第九条 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区借用优秀工作人员。被借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执行。

第十条 社区工作人员可根据各社区实际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交流,但交流时要考虑本人对社区工作的熟悉情况和适应情况慎重进行。

社区工作人员交流一般在年度末或者届满前进行。 街道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人员交流。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需要交流的,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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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社区主要领导或者本人意见。

第三章 培训、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街道要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工作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以道德修养、法律法规、社区工作业务知识等为主,必要时可制定外出考察学习。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学习以自学为主,也可以聘请外教和自己组织培训。

第十四条 街道可以结合本街道实际,编写社区工作人员学习教材,供本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学习。同时作为本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考试用教材。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作为继续聘用的条件。

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分为考试(笔试)和考核(德、能、勤、绩、廉)两方面。

第十六条 考试原则每年一次,考试内容与社区工作相关。考试由街道命题,考试采用100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作为辞退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进行。年满45周岁(含45岁)以上的实行开卷考试,其成绩不作为辞退的原因。通过选举产生的“两委”人员考试成绩作为个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主要是对被考核本人日常工作表现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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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考核由街道在被考核本社区民主测评进行。民主测评分为居民测评和社区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参与居民测评的不少于20人。居民必须具有代表性。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考试考核成绩优秀的,街道可给予单独奖励。

第四章 工资、福利、奖励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严格按省、市、区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人员福利按街道制定标准实施。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可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街道对社区及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奖励。其奖励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实施,必要情况可以增减奖励标准和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社区工作人员提出休息休假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超过休息休假的,按街道出勤制度进行惩罚。

第五章 辞职与辞退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情况申请辞职。申请辞职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办好原工作交接手续,否则不予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申请辞职的,应提前3个月向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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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提出申请,由街道组织人事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街道对不适宜在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可予以辞退。下列情况的社区工作人员,应予以辞退:

1、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街道须找其个人谈话,并再试用一年,如果期满仍无进步或考核仍属基本称职的,应予以辞退。

2、在街道组织的考试中不合格,可给予6个月准备,重新补考仍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

3、社区工作人员在聘任期间违法或犯罪,受到相关机关处罚的,不适合在社区工作的,应予以辞退。

4、社区工作人员在聘任期间,严重违反社区或者街道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予以辞退。

5、社区工作人员在聘任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服从的,应予以辞退。

6、有其他不适合在社区工作的情况的,也可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街道对辞职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有规定仅适用在XX街道辖区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有XX街道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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