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探讨
本文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需求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提出完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信息 披露 财务报告
环境成本信息作为衡量和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自然环境影响的重要依据和信息来源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就世界范围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环境成本信息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出现以来,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日益成为财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探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概述
企业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耗减、自然资源降级、污染物治理以及为维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维护)而发生的支出。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是反应上述环境成本的信息。主要包括环境资产的耗减成本和恶化成本(损失成本);各项环境资源的恢复成本和再生成本;各项环境资源的保护成本;环境资源的替代成本和机会成本。其特点具有可追溯性、相关性、递增性。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即将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以各种形式特别是以会计报表的形式向信息各界使用者进行公布,它是社会了解企业对环境影响的重要形式。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披露的制度不健全。我国对上市公司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所做的规定过于笼
统,并且目前的法律制度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也缺乏相关方面的内容,没有对所需披露的环境成本信息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并且已有规定只是针对上市公司,对其它类型企业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而在实际中,非上市公司如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表现得也相当突出。
披露的形式不完善。我国企业目前对环境成本的披露形式单一,主要是内部报告的形式,也就是说环境成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企业内部信息而不是一种公共资源。对外界公布以表外披露为主,外界很难详细的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信息。
披露的内容不统一,质量较差。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内容、信息的生成方法等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意愿,随意性较大,披露的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以及可比性的缺失无疑会降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导致环境成本信息失真。
披露的市场约束较少。据调查表明,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最重要的驱动因素是来自政府的压力,包括环境法规及行业政策,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则很低;另外,有关方面对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往往是出于非市场因素的考虑,以此为动机而披露的环境成本信息显然没法实现约束企业经营行为以保护环境的目的。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
企业缺乏有效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共同消费)、非竞争性(自动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消费,无论其是否愿意接受)、无偿性(消费者消费这些物品无须付费)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环境资源的这种公共性会产生外部性问题,从而造成市场的非效率。 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但政府对环境问题的管制还远远不够。由于环境立法的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了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约束机制,从而产生了上述一系列问题。
企业缺乏有效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激励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当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企业才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因此,要让企业披露有效的环境成本信息,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而目前,无论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是证监会关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都没有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制定明确的奖罚措施。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不存在有效的激励机制。这就严重削弱了我国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从而使得企业缺乏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动力。
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完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制度
加强环保立法。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实施保障的、协调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社会规范的集合。企业作为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一切经济活动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为此应该对企业最低限度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为在我国建立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
加快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我国应致力于环境会计准则的研究,规范环境成本核算和信息披露,就是说将涉及环境成本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还要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进行设计,使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作为宏观控制者,必须完善法律、法规,确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审计及财税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控之下。政府应要求企业提供环境成本信息,处罚企业环境损害行为,从制度上促使企业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进而促使整个市场机制健康、良性地运转。
(二)建立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激励机制
为了鼓励和奖励企业对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国外的一些会计职业管理机关设置了有关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方面的奖励。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由环保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起对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企业进行年度评比并公告,资金可以从环保罚款中抽取,部分用来奖励规范者或优秀者,以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环境成本信息,使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得以全面推广和执行。
(三) 建立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会全面、真实地披露对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再监督,有助于环境成本信息的创建和不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对企业环境成本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与鉴定,以取信于社会公众,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成本
信息披露工作。
结论
综上,现阶段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存在的种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有关约束机制的缺失以及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从两方面来看:从宏观上说,要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上的参与度,制定更加严格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此外,有关方面应积极探索实现环境成本信息表内披露的途径,研究与我国国情和企业的实践相适应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模式。从微观上说,企业应该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主动披露环境成本信息。
参考文献:
1.李朝方,田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科学文摘,2005
2.曲冬梅.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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