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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

2021-05-2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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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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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第七条 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九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条 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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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二条 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工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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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四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 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八条 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九条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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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条 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录C。

第二十一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三条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消防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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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八条 排水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二十九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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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作业,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应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第三十条 标识与警示

(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一条 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不得危及动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 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三条 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的,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属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通报,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二节 挖掘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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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作业批准人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绿化等部门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查,各部门会签,作业批准人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第一联放在现场,第二联放在操作室。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二联由属地单位收回,保存期为一年。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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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挖掘作业许可证

编号: 作业单位 作业区域 属地监护人 作业人员 作业监护人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已确认土质类型 □已办理断路申请 □已考虑挖出物存放位置 □已确定机具设备进入方式 □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具 □已审查附图 地下隐蔽设施 □电缆 □给水管线 其它设施: 不确定因素: 说明:以上设施应在施工附图中标出位置、管径、走向、深度;隔离阀/开关的位置,变径位置,电力电源电压,工艺物料名称、理化性质,架空线路高度等。施工附图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 总图: 电 气: 工艺: 消防: 设备: 安全: 燃气: 通信: 给排水: 仪表: 绿化: 调度: 其他: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基本要求 保护系统 进出口 □制定挖掘方案 □手工挖掘定位 □人工挖掘 □机械挖掘 □斜坡 □台阶 □支撑 □挡板 □盖板 □梯子 □救生绳索 □台阶或坡道 □机械升降装置 □通信线缆 □排水管线 □仪表线缆 □工艺物料管线 □消防管线 □燃气管线 □线缆 □工艺管廊管架 地上架空线路 □已制定塌方保护措施 □已设置围栏或路障 □已考虑排水方式 □挖掘机具活动范围足够大 □人工挖掘 □已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措施 □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 □已落实警示标识 □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 □已制定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夜间充足照明 □其他 属地单位 □挖掘方案已审查通过 □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 作业前检查确认以下措施 □已完成危险评估 □已考虑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已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已落实逃离进出方式和设施 作业内容描述: (包括挖掘范围、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同相关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工作的相关安全措施已申请 落实。 作业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 本人确认已收到作业许可证,了解该工作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如遇紧急情况,将及时通报信息。 单位: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单位: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单位: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相关方 批准 延期 关闭 本人已同作业单位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对本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作业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 □否 最多延期次数: 次 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延期至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批准人: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隐蔽设施变更情况已了解并存档,现场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因以下原因此作业许可证取消: 作业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 分 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危险性气体 □气体检测 □防毒面具 □长管呼吸器 □空气呼吸器 □防爆机具 □通风措施 □气体检测频次: 个体防护 警示标识 □安全帽 □安全带 □防酸碱服装 □绝缘服装 □围栏 □路障 □警示背心 □夜间红灯 取消 提出人: 年 月 日 时 相关方: 年 月 日 时 作业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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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挖掘场所 挖掘地点 作业申请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检查人 检查内容 挖掘地点、场所、深度及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是否注意到了架空输电线路,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保设备不会接触这些线路? 是否设置了充分的标识和路障? 是否为暴露在道路上的员工配备了反光背心? 是否确定了车辆、设备和废土石堆的位置,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工程顺利进行? 是否与交管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现场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 是否对员工进行挖掘相关安全法律和程序的培训? 是否考虑了房屋、电线杆、树木等其他地面障碍物?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是否完成了土质分类工作?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了适当的挖掘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深度等于或大于1.2m的挖掘,在横向行程达7m的距离内是否有梯子、台阶或坡道? 废土石堆或料堆距挖掘边缘是否大于1m,并有适当的坡度? 对危险性气体环境是否进行有效的监测? 挖掘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 在桥梁和过道上是否安装了标准栏杆和警示标识? 跨越挖掘处的公用设施管线是否有架空支撑?是否有防止物体落下的保护装置? 挖掘深度 检查时间 是 □ □ □ □ □ □ □ □ □ □ □ □ □ □ □ □ □ □ □ □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适用 □ □ □ □ □ □ □ □ □ □ □ □ □ □ □ □ □ □ □ □ 18 是否有挖掘排水设施? 19 在敞开的坑或竖井上是否有覆盖物或设置了路障? 20 技术人员是否每天进行专项检查? 简述不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理由: 注:根据检查,作出对应的判定,在\"□\"内划\"\"。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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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 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密实 碎石土 中密 稍密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75~1:1.00 1:1.00~1:1.25 坡高在5~10m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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