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保证全矿运输安全、高效,规范在此范围内所有车辆的运行,结合矿山现行相关管理制度,针对本矿山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有限责任公司矿山运输系统的管理。 3.职责
3.1 矿山负责运输系统的设计、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矿山负责对运输人员的招聘、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矿山负责对运输系统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 4.1 运输系统
4.1.1运输系统设计应遵照批准的矿区总体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全面规划分期建
设;
2)有关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留有发展余地; 3)要充分利用矿区和地方的水源、电源以及其他公用设施;
4)选线与站场布置要节约用地,少占良田,不搬或少搬迁村庄;
5 )应结合城乡交通、防洪、排灌等问题综合确定; 4.1.2 运输线路坡度、宽度应满足设计和工艺要求,并按要求设置护栏、挡车墙、分车道、警示标志等。
4.2 运矿车辆管理要求:
4.2.1 车辆必须配备车载灭火器材及装置、三角木、紧急或故障停车标志等;
4.2.2 车辆必须配备足够亮度的警示灯;
4.2.3按照车辆通行权原则行驶,通行权低的车辆必须让行通行权高的车辆(如轻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等),严禁违章强行;
4.2.4 不得超载运输;
4.2.5 不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4.3 驾驶员要求:
4.3.1 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件,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4.3.2 所有车辆使用前, 驾驶员都必须进行启动前检查,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填写《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表》,如车辆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执行运输任务;
4.3.3 检查、维修车辆时必须在平地上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如前后垫三角木);
4.3.4 行车全程,必须系好安全带;
4.3.5 行车过程中严禁拨打或接听移动电话; 4.3.6 车辆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行驶时,应限速行驶(5km/h);
4.3.7 装车时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 4.3.8 严禁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 4.3.9 下坡行驶时严禁空挡滑行;
4.3.10 运输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控制行车速度(重车15km/h),并保持适当的车距(≥50);
4.3.11 行人必须主动避让车辆,若无安全位置,行人应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必须在离行人3米以外停车让行;
4.3.12 作业过程中,驾驶员需离开驾驶室,必须穿戴
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护眼镜、高可视度工作服)、拉好手制动、挂反向低速档、熄火并取走钥匙、车门上锁,前后垫好三角木。
4.4 故障及异常情况处理
4.4.1 如果设备无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须在停车点的前方和后方至少3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明显的紧急停车标志、警示路障等,以防止其他车辆进入造成事故。
4.4.2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确保警示灯及停车灯一直亮着,拿走启动钥匙,前后垫上三角木。在未得到明确指令前,不可移动车辆。
4.4.3若车辆起火,应立即停车并关闭发动机,用车上配备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并通知矿山的领导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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