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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七大亮点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前扣除 大旯点 女喜占 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从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的有关文件国税 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 国税函[20101196号同时废止。新《办 法》有七大亮点。 一、可税前扣除资产损失范围扩 底条款,即对于新《办法》没有涉及的 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 的一项重要举措。 大 新《办法》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 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 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也 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要申 报。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而且 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纳税人的税 旧《办法》明确资产是指企业拥有 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 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税前扣除管理方式发生重大 变化 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 旧《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 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 企业发生的 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 报和审批。新《办法》规定,收风险加大。在实务中,企业应该对自 行扣除持谨慎的态度.不得人为增加 损失 ’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 投资。新《办法》明确资产是指企业拥 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 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 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 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 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 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 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 据等手段.虚报或多报资产损失.一旦 税务机关将按《税收 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 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被税务机关查实,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 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 资。 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 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 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新旧《办法》扣除范围对比,主要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 款、滞纳金,变化有以下三点:(一)新《办法》将可 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 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 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 项损失、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 相关的纳税资料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 新旧《办法》税前扣除管理方式对 产损失的分类 比.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办法》对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 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二)旧 《办法》特别强调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 关的资产,而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 说法.因为与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 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 失进行了分类。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 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 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 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 的期限规定。这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 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 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 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损失也可以 在税前扣除。(三)新《办法》还设了兜 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 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30%)=12260.31(元)。 (元)。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12260.31/12=1021.69(元),适 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3)王某应缴纳的个税=12260.31x10%一25=1201.03 个人负担的个税=1201.03x(1-30%)=840.72(元)。 企业代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201.03~840.72= 360.31(元)。 ,。 新《办法》规定企业逾期三 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账款为例,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 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 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 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 权益 新《办法》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除了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 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 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前提是“三 年以上”。如果第三年没有申报.那么 资产损失外.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 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 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都能扣除,什 损失的确认.都要采用计税基础报送 么时候做会计处理并且申报什么时候 相关材料 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 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扣除.并不是说在第三年一定要确认 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 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标准 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 为资产损失.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税前 认。(二)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 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一方面法定资产损失是指《通知》 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 失,不能扩大范围.理解成为其他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的损失,如 资产评估损失则不能扣除 实务操作 中.金融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还是 以实际资产损失为主。另一方面法定 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 纳税申报.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 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并且必须在当 年扣除 四、追补确认期限明确为五年 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 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 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 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 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 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 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 政策定性不明确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 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 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纳税人需要关注.实际资产损失 可以追补确认.法定资产损失则不能 追补确认.必须在当年申报同时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的前提是申报并且会计 上作损失处理了.才能作为税前扣除. 所以不存在追补确认的问题 以应收 扣除的年度是会计确认并实际申报的 年度.没有追补确认一说 另外.追补确认后形成的多缴税 款不能申请退税。只能递延抵扣。新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 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所 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 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与旧《办法》 相比.取消了退税的规定。 五、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 申报地点 新《办法》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的 资产损失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跨地 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 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 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 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 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 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 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 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 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专项申报 六、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拓宽 新旧《办法》对比,新《办法》对资 产损失报送资料的细节性要求作了多 项修订.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 围.拓宽了损失确认条件.使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统一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 为坏账损失。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 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 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 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 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 报告明确各类垫款及企业问往来款 项.即其他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的,准 予在税前扣除 与以往相比对小额坏 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进行了统一. 并放宽了额度标准.且不再对某些行 业进行特殊规定 此外,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 还分别列明了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 案件、债务人停止营业、债务人死亡或 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 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出具 的证据材料,可操作性更强。 七、明确关联企业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可确认损失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 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 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对于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 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 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此次,新《办法》 明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 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 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 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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