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山东省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规范流程及材料解析
一、审查审批权限
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
三、项目审查规定
(一)流程
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主要内容
包括:拟建工程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所在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划定经营区域的支持性文件。项目经营区域必须有明确界限,若辖区内已有其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新设项目的经营区域与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无交叉。
6、工商营业执照。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企业注册资金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其中,供气规模大于10万户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供气规模大于3万户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供气规模小于3万户,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7、企业验资报告。实收资本额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
8、气源保障证明。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气源单位直接签订的供气协议书等。
9、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应与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相适应。
10、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证明均可。
11、法人授权书、管理层人员任命文件。
12、管理层安全技能考核证书。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1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专业指石油化工、机电、土建、安全管理、计算机等),其中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14、环境影响报告表。
15、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燃气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
(一)流程
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期间,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对工程准备情况和施工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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