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音乐立美与音乐创作
试论音乐立美与音乐创作 试论音乐立美与音乐创作 所谓立美即美的创造。
自古以来, 人类对美的事物都有一个尺度来进行衡量, 并形成了一个以美为标准的规律来创造物体, 人类很早就懂得每一种事物都有各自的美, 从茹毛饮血到文明社会, 每一段进程里都有人类对美的事物的追求过程, 美的创造也因此更加细化。
音乐的立美从考古出土的文物中便窥见一斑,20 世纪 80 年代, 在河南舞阳贾湖出土的骨笛, 距今已经有八千多年的历史, 并且能够吹奏出七声音阶的旋律,这表明在当时人类就已经掌握了高超的制笛技术和娴熟的吹奏能力, 对音乐美的要求已有所彰显。 从实践论的角度看, 人类的音乐立美活动有着极为久远的历史。
艺术创作即是为了艺术美的创造, 因而立美与创作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本质关系。
然而, 西方的美学界仿佛忽略了主体观照的审美客体是怎么产生的, 忘记了美的创造实践过程, 而一味强调对美的认识、 强调审美, 这种脱离实践的美学研究是不完整的。
一 立美与音乐立美理论的提出及其意义 美学中的立美理论还是一个成长中的婴孩, 但这个婴孩一出生便有了顽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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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美之父, 当是美学家赵宋光先生。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 赵宋光在长篇论文《论美育的功能》 中, 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了立美的概念。
文章的主旨是说, 美育最重要的是其基础, 引导并且创造美的形式, 而不能单一地将其 归类为艺术教育。
这种以立美为形式的教育活动, 是人类经过历史的积淀, 通过对美的规律的不断探寻与追求而形成的一种共识, 因此称其为立美教育。
通过德智体等多样化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立美教育是其中最为基本而且不能缺失的关键环节。
当谈及立美与审美的关系时, 对美的形式的感知与感受是审美的过程, 它与丑的形式正好相反,两者都是通过实践的过程,建立起来的美与丑的对立形式。
立美与审美在这个过程中依次产生, 审美不等同于立美, 审美的主观意识活动依赖于立美的建立, 并跟随立美的提高而逐渐提升审美的观念, 在不断的进取中建立美的形式, 立美在促进审美的同时, 也有可能阻碍着审美。
从对立美与审美的分析中,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立美是在进行艺术实践的过程中, 完成美的概念的认知过程。 立美与审美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与含义。
立美在进行审美活动的过程中, 具有重要的推动与抑制作用。 此后, 赵宋光继续发展和完善了立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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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回顾引发的美学思索》 一文中, 他指出: 立美与审美都归结于人类对审美意识与审美对象的思索范畴内, 通过对比音乐文化的例子, 音乐立美与音乐审美也都归结于这个范畴之内, 并非只有音乐艺术才拥有立美与审美, 它们对于任何一种艺术都是共通的。
在人类的行为活动中, 审美意识都是通过具体的事物而产生的, 从身体的各个器官对美的欣赏转变而来的, 这是一种主动的参与和追求的结果, 是有目 的、 有控制的主动行为, 并非无运动器官的活动与参与, 也不是以是否满足衣食住行之类物质生活需求为依归,而是以是否满足听觉视觉等审美感观向主体自己报导的审美需求为监控的尺度。
这种主动的需求与参与就是立美的过程。
对立美可以广泛地划分为两个领域,其中一个领域可以归结为对文化、艺术、 音乐等的创造。
是以审美意识为目 标而进行的立美实践活动。
从另一个领 域来讲, 是我们通过对立美这项文化产品的审美活动, 来满足人类对艺术领域的直观感受过程, 以实现人类对于艺术精神素养的需要。
培养出其团结进取的创造能力, 在教育、 交际、 娱乐、 仪式、 精神疗养等文化活动中各成员将要投入的大循环宏伟实践准备好必需的生理心理素质;其中第二个人类自身素质的立美才是音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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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终极目 标。
明确地指出了立美的分类及其分级目 标。
立美概念提出后不久, 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邢维凯在对立美概念提出质疑的文章中认为:
音乐立美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相对于音乐的欣赏、 接受活动而言的音乐创作实践,而音乐审美实践这一概念包括音乐的创作音乐的表演以及音乐的欣赏这三个范畴, 音乐立美、 审美是一对从属概念, 因此, 没有必要设立立美这一概念。
其用意在于指出学科概念的构建要具有科学性, 概念的使用应力求规范化和明确化。
王宁一随后发表文章, 针对邢维凯质疑文章进行答辩。
反驳文章从感性、 知性、 理性三个层面旁征博引, 由表及里、 由浅入深地阐释了立美与审美的内涵与外延, 进一步对音乐立美与审美之辩证关系作出了深入的论述, 不仅回答了邢文的质疑, 而且还回答了当时多数不能理解赵宋光立美、 审美概念及其关系者的疑问。
经过这场学术争鸣, 音乐美学界对立美理论的研究有了更为广泛的认识。
杨和平撰文探讨了音乐立美与音乐审美的辩证关系, 指出两者既有区别又相统一; 罗小平探讨了在音乐创作、 表演、 传播三度创作中的立美活动, 指出立美主要研究音乐创作过程中的立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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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与审美活动相互作用的关系。
综上所述, 立美是美学范畴里重要的美学概念, 立美作为一种动态的规律对于审美的建立与创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人类实践活动来讲, 立美对其 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人们在接收了立美的理论基础上, 能够遵循客观规律进行事务处理, 能够在真善的基础上完成对美的认知过程。
立美是广义的立美, 不但包括音乐创作等一切艺术创作,还应包括实现人类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创造能力的培养的一切创造实践活动。
立美问题, 也在学术争鸣中得到了开放性的思考。
科学的理论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具有合规律性与合目 的性, 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考验。
同时, 由于客观事物不断变化发展, 理论建构也应不断完善和深化。
立美也是如此, 其理论的完善有待实践进一步的论证。 二 立美与音乐创作的关系 立美在音乐艺术中的主要实践过程, 即音乐创作。
当然, 根据创作主体与第一手创作成果 ( 音乐作品)之间的生产关系,音乐创作可分为一度创作 ( 作曲、 编曲、 歌曲写作等)、 二度创作( 表演中的再创作) 和三度创作( 是指继表演艺术劳动时段之后, 在到达听众听觉之前这一时段内, 音乐艺术产品所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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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创造性劳动的臻美加工, 如录音制作等)。
1 立美观念对音乐创作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音乐实践中的创造活动应该按照立美的原则进行。
指导创作主体按照美的客观规律办事,既要符合客观规律的真,又要实现社会目 的的善。
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探讨音乐创作的本质 我们必须将其上升到立美实践的高度加以审视。
因为, 立美是建立美的形式, 美的形式是自由运用客观规律( 真) 以保证实现社会目 的( 善) 的中介结构形式。 所谓美的中介结构形式有两种, 一是用符合客观规律( 真) 的形式去追求实现社会目 的( 善) 的内容( 即真一美一善), 二是用社会目 的性活动( 善) 去探索客观规律( 真) ( 即善一美一真)。
建立这两种形式的所有实践活动, 都是按照美的规律办事, 也就是立美过程。
而音乐创作是其他音乐活动的前提, 提供着审美对象、 音乐形式, 在音乐美的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只有从立美实践的高度认识音乐创作的本质, 才能真正揭示音乐创作的根本意义与目 的, 也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人类音乐创作立美实践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 2) 音乐创作主体要有强烈的立美意识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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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思想应始终贯穿音乐创作全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 音乐创作过程并不完全等同于立美过程, 怎样使音乐创作成为立美的一种, 是创作主体应考虑的关键。 音乐创作与其他艺术创作相比, 主要的特征就在于立美主体不仅要把现实生活中的主客体之动态美艺术化, 还要把主客体外在的动态转化为音响动态,把主体内的情态与精神运动外化为声音形态,音乐创作的这一特征特别优待了创作主体( 立美主体) 的情感主观因素, 即创作主体的情感主观因素对创作过程、创作成果具有极大的影响( 这一现象在一度创作中更为明显)。
主体的创作易受主观情感的影响, 如果创作者的人生观、 世界观积极正确, 并且情感体验丰富多样、 感觉器官敏锐独到, 那么对音乐创作的正面影响较多; 反之, 有任何一项缺失就会对音乐创作产生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下, 音乐创作能顺利进入立美活动;负面影响下, 音乐创作不易进入或无法进入立美活动。
因此, 创作主体要注意立美意识的培养, 最大限度地树立立美意识和尽可能地创造美的音乐形式。
总之,只有强化创作主体的立美意识, 音乐创作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音乐立美, 创作主体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立美主体。 ( 3) 音乐创作应遵循立美原则 摒弃音乐实践过程中的某些不良习惯和欺骗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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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在进行一度 创作的过程中, 有的作曲家把别人的音乐作品拿来进行简要改编, 从而成为自己作品的现象就经常会发生, 这种现象就是严重的抄袭现象, 对于原作者就是一种不尊重的行为。 另外, 当前高速发展的电子产品与科技的不断进步, 也为音乐抄袭现象创造了一定的制假空间。
经常有表演者进行假唱与假奏的现象发生, 这都是科技高度发展所带来的弊端。
而在对音乐成品进行工艺制作的三度创作中, 为牟取利益而炮制许多不健康的音乐产品的反美反道德行径,更是滋长了社会音乐生活中的不良风气。
上述违背音乐立美原则的所谓音乐创作活动, 是与人类艺术生产中对真善美的追求背道而驰、 格格不入的。
健康良性的音乐创作活动必须遵循立美原则而摒弃上述不良习惯与欺骗行径。
2 音乐创作对立美理论的完善与发展的影响 ( 1) 音乐创作是一切音乐立美活动的前提 音乐创作是立美在音乐艺术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过程, 听觉审美意识对象化活动就是音乐创作,它提供听觉享受的美的重要形式,属于精神生产活动。 这种处于实践层面的精神生产活动音乐创作,是整个音乐艺术实践活动流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如前所述, 没有立美就没有审美, 因此, 没有音乐创作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音乐实践活动,作为立美本质的音乐创作是一切音乐立美活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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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音乐创作影响立美的发展与完善 立美是主体驾驭客体、 创造客体, 目 的是通过主体审美意识对象化向人类传送审美意识,音乐创作的目 的即是通过艺术创作活动向人类传送听觉审美对象。
当然, 严格意义上讲, 在二度创作即音乐表演活动中, 同样渗透着立美的创造性过程。
表演者展现审美意识对象的方式,既可以是对一度创作成果的再现, 也可以是即兴创作, 亦或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最后, 需要指出的是, 立美作为美学概念中的新生理论, 目 前还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与论证。
我们需要从全面的角度来对这项研究工作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对于立美的研究, 需要我们从实际操作与理论形态双方面来进行探讨。
其中, 对于运用创作的研究, 其实就是立美在音乐活动过程中的艺术形式的探讨。
这项研究从 20 世纪就已经开始了。
在研究的过程中, 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总之, 我们要以严谨的态度与务实的精神, 并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音乐立美及音乐创作等相关方面的美学问题进行细致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这对于音乐实践与音乐美学的深入研究都具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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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意义, 并能够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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