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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岗位评价考核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一般管理岗位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城建人发(2000)589号《关于推行岗位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配合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业绩考评制度,在人事管理中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择优聘用,竞争上岗,动态管理,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管理岗位人员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副职以下在管理岗位上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的划分与确定

第三条 岗位类别的划分:一般管理岗位按公司的管理岗位工作层次划分为五个类别,即特类岗和一至四类(机关执行特类和一至三类;各基层单位执行一至四类)。

第四条 岗位类别的确定:公司以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进行机构调整,设岗定员后,以岗位描述为基础,本着以岗定薪的原则,确定岗位类别。

第五条 岗位描述的要求:以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进行详尽的阐述,并制定包括效率、质量、时间等在内的工作标准。

第三章 设岗比例

第六条 机关部室:因主要从事业务管理工作,对职员的文化程度、工作水平、协调能力要求较高。参照3:4:3的比例确定,设特、一、二、三类岗。

项目经理部:经理部人员参照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即:2:4:3:1的比例确定,设一至四类岗。

专业分公司:参照管理人员人数比例,即2:4:3:1的比例确定,设一至四类岗。

各单位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岗位类别时,如有特殊情况突破比例时,需向公司岗位评价领导小组申报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七条 确定岗位类别的因素(八大因素)

1.岗位责任:包括对涉及岗位的人、财、物和上下级方面的工作责任;

2.岗位工作量:岗位工作的饱满度;

3.岗位管理工作层次及复杂难易程度:包括该岗位所处的管理层次和执行该岗位任务所需技能水平,实际工作经历以及在该岗位工作要承受的工作压力;

4.岗位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关联程度; 5.岗位工作要求的政策理论水平; 6.岗位工作的创新要求; 7.岗位工作对系统的组织指导; 8.岗位工作提供决策的频率。

第八条 岗位评价标准:根据岗位评价的因素分析,制定如下评价标准,具体见附表四(一般管理岗位类别评定表)。

第九条 岗位评价工作程序

1.成立公司岗位评价领导小组,人员由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业务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2.机关各部室对本部室按编制设立的业务岗位进行详尽的岗位描述,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3.各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根据公司下达定员编制,并结合本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及各岗位业务量,对一般管理岗位进行岗位描述,并进行自评。

4.机关各部室、各基层单位根据公司设岗规定比例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将编制内各岗位类别确定情况,报公司领导小组。

5.各单位上报的设岗情况,经各管理系统综合平衡后,由公司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条 岗位类别的确定标准

依据岗位描述和岗位类别评定表进行评价,确定评价得分后,按以下标准确定类别:

85(含)分以上 执行一类岗位、特类岗; 75(含)—85分 执行二类岗; 65(含)—75分 执行三类岗; 65分以下 执行四类岗。 第十一条 上岗条件及初次进岗进档 一般管理岗位人员上岗条件 一、特类岗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 3.其专业知识在业务系统具有权威性,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能够主持完成较大科研课题或开发项目,解决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难题。

4.协助部室领导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一类岗基本条件

1.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本科以上学历且本专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大专学历且本专业岗位工作满六年;中专学历且本专业岗位工作满十年。

3.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能够根据上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主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4.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起草规章制度。

5.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岗位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6.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三、二类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2.本科学历且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大专学历且本专业工作满五年;中专学历且本专业工作满八年以上;高中学历且本专业工作满十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起草本职工作的业务文件及其它文件材料,对主管工作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工作有创新意识。

4.熟练开展本职工作并能指导下属人员或单位常规性工作。 5.能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6.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四、三类岗基本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熟悉本岗位专业基本知识。

4.具有独立承担并处理本职工作和部室内一般性工作的能力,能够起草一般性业务文件。

5.能操作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五、四类岗基本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高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 2.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熟悉本岗位一般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基本掌握并较好地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4.具有较熟练的办事能力。

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人员初次进岗,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岗位类别后,暂按对应的二档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以岗定人和以岗定薪原则,对现有在岗人员中个别业绩突出,工作表现出色,但不能满足进岗条件的人员,可由基层单位推荐,业务系统合议后,由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可低职高聘。但必须在进岗后两年内达到岗位基本要求,两年后达不到的应调整岗位。

第十四条 对现有在岗人员中不能满足进岗条件的人员,如果业绩和工作能力一般,又确因工作需要,经业务系统合议后,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聘任上岗,但其岗位类别下降一个序列。且必须在两年内达到所要求的上岗条件,两年后仍达不到的应调离本岗位。

第四章 岗位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在岗人员的自我约束力,建立正常的考核制度。每年对一般管理人员按年或半年进行综合考核,通过考核,对其执行岗薪标准进行升降调整。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要素、职称要素、工作经验要素、工作能力要素和工作业绩要素五个方面。

按上述五要素综合评价得分高低确定本人执行岗薪的档次。具体如下:

一档:考核得分在85分(含)以上; 二档:考核得分在70分(含)—85分; 三档:考核得分在60分(含)—70分。 二、职工进档要素考核评分标准:

1.受教育程度按学历要素考核,评分标准为:(10%)

学历 硕士(含双学位)以上 大学 大专 中专 高中 高中以下 (注:以上学历是指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 2.综合专业素质按职称要素考核:(10%)

得 分 100 80 60 40 30 10 职 称 教授级高工 高 工 内部高级 中 级 内部中级 助 师 员 内 部 员 无 10 110 得 分 100 90 80 70 60 40 30 3.工作经历及工作经验按相关岗位工作年限考核(10%) 相关岗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得分为100分;

相关岗位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下的,按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得6.6分。

4.工作能力考核标准为:(30%) 分合工应工工能析分量计率作性作作力得质效适理解基本10225 1分 0 0 0 本人 评分 部门 领导评分 口头表述1文业开工字务拓作服进取表知创精务心述识新神精15 5 5 5 5 0 0 0 工作能力要素考核评分由部门领导和本人分别评分后,按不同权

数汇总确定。

工作能力要素得分=部门领导评分×70%+本人评分×30%。 5.工作业绩考评标准为:(40%)

以 往 业 绩 得 分 突出:有较佳的工作成绩,办事效率快,工作质量高,能创造性地工作。 较突出:有较好的工作成绩。办事效率高,工作质量好,在本专业内有一定的创新。 普通业绩:能完成工作任务,能胜任工作,办事效率一般。 有一般工作经验:基本胜任工作,工作无过错,工作效率一般。 40-60 20-40 80-100 60-80 公司机关一般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要素考核由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共同考核;各基层单位一般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要素考核由单位领导考核。

第十七条 综合考核各要素分值的权数关系:

综合考核得分=学历要素考核得分×10%+职称要素考核得分×10%+工作经验要素考核得分×10%+工作能力要素考核得分×30%+工作业绩要素考核得分×40%。

第十八条 进行综合考核后,按考核得分高低对应进档,升档者以其从事岗位类别的第一档为限,降档不限。考核得分在50-60分的应调离本工作岗位,按其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岗位;考核得分在50分

以下调离管理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岗薪档次的升降考核,各单位可根据情况按季、半年、年终分别进行。在具体操作时可参照附表五(一般管理岗位档次综合评价考核表)的模式进行。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月度考核

为体现各单位在工资分配制度中的自主分配权,将公司(正常情况下)核定给基层单位的月基本岗薪或基本工薪总额的20%,作为浮动部份,由基层单位自主考核,自主发放。应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客观、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在本人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单位结合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内部统一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适当拉开档次。

对在本岗位有突出贡献、突出成绩的人员,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其上浮额度可以超过本人对应进档的基本岗薪、基本工薪的20%。见附表六(岗位目标考核卡)。

岗位考核与浮动岗薪、工薪挂钩比例 执行档次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第五章 附 则

月度目标考核分 执行比例(%) 95分(含)以上 90分(含)-95分 85分(含)-90分 80分(含)-85分 80分以下 100 80 60 50 4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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