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6.04.29
• 【文 号】煤人字[1996]第181号 • 【施行日期】1996.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 煤人字(1996)第18
1号)
部直属事业单位:
《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经全国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现予印发。
根据人事部的改革意见和部长办公会议的要求,96年先在煤科总院、地质总局和在京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统筹试点。试点的要求是,内部统筹,模拟运行,自求平衡。各试点单位的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煤科总院、地质总局要尽快落实本单位负责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在京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摸清底数,各自制定改革方案,报部社保中心审批后实施。
附: 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煤炭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煤炭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养老保险实行煤炭行业统筹
煤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是煤炭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煤炭工业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对象,必须按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二、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
1、统筹范围:煤炭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的企业。
2、统筹对象: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煤炭行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指煤炭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组成,应包括: 1、离休金; 2、退休金; 3、退职生活费;
4、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5、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未纳入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规定由事业单位在原渠道支付。
四、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待遇标准执行依据
统筹项目待遇支出标准以国务院、国家有关综合部门、煤炭工业部(原中国统
配煤矿总公司)正式文件为执行依据。 五、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进行筹集。由国家补贴、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核定的统筹计提比例提取,在事业费中列支,按月缴纳或由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煤炭社会保险机构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简化手续,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转入煤炭社会保险机构帐户。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煤炭工业部养老保险统筹计提比例,由人事部、财政部根据煤炭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实际支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煤炭事业单位的统筹计提比例,由煤炭工业部根据各单位离退休费实际支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作相应调整。
3、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 4、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服务。
5、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统筹积累金,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1、纳入统筹范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职工的离退休手续。
2、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待遇,必须经过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
享受。
3、严格按照规定的统筹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支出范围、增加项目、提高待遇标准。
4、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部、省(区)、直管事业单位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级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煤炭工业部每年核定各单位的统筹计提比例,下达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划。实行差额收缴拨补结算方式,按月缴拨,年终结算。
2、养老保险基金实际预、决算制度,并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及预测分析体系,全面反映基金运行情况。
3、各单位按规定的统筹计提比例按月从税前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煤炭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帐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任何税、费。
4、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每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作为煤炭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财政部负责核定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管理费预、决算。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审批各省(区)和各直管事业单位编制上报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费预、决算。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不计征任何税、费。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及统筹积累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6、各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有关资料,基金帐目应准确无误。如发现有瞒报工资总额,虚增离退休人员,弄虚作假,少缴或多领、
冒领统筹基金的,除追缴少缴和退回多领、冒领的统筹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必要时给予处罚。
7、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统筹范围内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运营具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能。煤炭社会保险机构应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1、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2、煤炭工业部人事司负责对煤炭行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归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煤炭行业社会保险重要政策。
3、经煤炭工业部授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制定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日常业务,负责煤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积累和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煤炭行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4、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九、本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本试行意见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意见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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