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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27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2023-12-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1993年11月2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对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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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两项指标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医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见《细则》5-12、5-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要求检查的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200份。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 科 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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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科 100 80 外 科 20 20 妇 科 30 20 儿 科 30 20 针灸科 30 20 骨伤科 30 20 肛肠科 20 20 眼 科 20 耳鼻喉科 20 ------------------------------------ 总 计 300 200 ------------------------------------

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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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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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2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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