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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准则

2024-03-2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员工行为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XX公司(下称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XXXX公司全体员工。

2 员工行为准则

2.1 价值观和经营理念

2.1.1 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追求卓越,和谐发展,创造价值。

2.1.2 人才是第一资源,要通过不断优化用人机制和细微的人文管理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2.1.3培养员工能力,激发员工潜力,使员工可以通过用心的投入,在实践中发展并实现自己的价值。

2.1.4使命感、信念和追求是事业持续前进的动力,卓越的经营业绩水平则是事业成功的保障,公司所做的每件事都要求是最佳。 2.1.5谋求公司与外部环境、员工之间的和谐共生。

2.1.6通过简捷灵活的运作机制、卓越的执行力和低成本的竞争力,持续增加企业价值。

2.1.7珍惜社会的宝贵资源,满足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努力成为中国其中一间最成功及最环保电力集团。致力发展环保发电厂,扩充及提升现有热电厂,于电力及蒸气需求增长强劲及资源丰富地区寻求收购及发展机会。

2.1.8企业精神

诚信:诚实不欺,信誉至上,忠诚正直。 敬业:恪尽职守,执着上进,开拓进取。 尊重:平等信任,坦诚客观,亲和友善。 合作:热诚主动,沟通协作,团队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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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精准高效。 创新:学习互动,砺精求新,持续改进。 2.2 工作环境及平等雇用机会

2.2.1 公司承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且没有基于人种、种族、性别、信仰、宗教、年龄、残障或性倾向之各种歧视之工作环境。公司之政策为向所有员工提供平等之雇用、薪酬、培训、发展、提升及其它雇用条款之机会。雇用决定符合所有适用之雇佣法例及规定。

2.2.2 公司承諾根据学歷、经验、技术、潜质及表现招聘人才及培训员工,而不論性别、婚姻狀况、家庭岗位或残疾程度。所有员工应遵守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之规定及各自相关的守则。员工如參与或作出歧视、中伤或性骚扰等行为,将制于纪律聆讯。 2.3 员工的个人品德和职业行为

2.3.1 员工必须遵守一切关于环境,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论在何处经营业务,所有员工均须根据及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守则及条例行事。倘员工对一种行动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存在疑问,则应联系本公司之监督人员或法律顾问。违反法律可能招致民事及刑事惩罚,包括罚款或监禁。 2.3.2员工不得故意参与任何非法活动或从事败坏公司名誉之行为。 2.3.3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版权条例的规定。于受聘期间蓄意使用侵犯版权的作品可能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2.3.4 每个员工都应以良好操守经营公司的业务并应遵守一应适用的法律,不应考虑个人利益。每个员工不得利用公司之财产或数据或于本集团之职位为私己谋取任何机遇和私利;或与本公司竞争。 倘机遇来临,员工有责任为本公司增加合法利益。

2.3.5 除非经公司明文规定或授权,员工不得参与任何现时从事或计划从事之任何类别业务与本公司所经营之业务类别相似之组织或以个人名义担任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顾问,或拥有其股权(惟拥有上市公司之证券,或所拥有之证券数目相对其已发行之证券数目属微不足道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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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员工应保护公司之资产,避免不小心使用及浪费,并应审慎而有效地运用该等资产为本公司客户开展业务。本集团之资产包括数据、资源、材料、物资、金钱、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软件、硬件及设施)等。 未经本公司许可,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包括盗用)本集团之资产。

2.3.7 各董事及员工均有责任理解及遵守本守则。管理人员亦必须确保其下属清楚理解本守则。任何员工若知悉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守则,必须立即向公司举报。举报可以匿名方式进行,但公司鼓勵员工直接举报。所有投诉人的身份均会保密。公司将会彻查有关的举报,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纪律处分、终止聘用或其他防范措施。如有怀疑贪污或其它刑事罪行的个案,本公司将向廉政公署或其它适当机关举报。 2.4员工进行证券交易的守则

2.4.1 根据上市規則附錄十《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發出之《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 员工/董事如拥有本公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均不得买卖及進行與本公司有关之任何证券交易。另,在本公司公佈業绩前一個月內(以業绩举行的会议日期及上市条例規定公布之限期之较早日期),员工/董事也不得买卖及進行與本公司有关之任何证券交易。

2.4.2 如员工/董事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公司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不得买卖任何该等证券。

2.4.3 员工/董事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其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它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该员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员工/董事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2.4.4 倘员工/董事将包含本公司发行之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員工/董事所属本公司发行的证券时,必须受与員工/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2.4.5 本公司的董事须以董事会及个人身份,尽量确保其任何雇员、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拥有与任何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在禁止董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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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期间买卖该等证券。

2.4.6 如可进行證券交易,员工应事先通知指定之董事及取得註明日期的碓認书,在交易後通知公司秘书。公司秘书保存一份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上市規則附錄十規定发出适当的通知並已獲確認。并更新相关员工在本集团發行之證券的權益纪錄。

2.4.7 董事则須书面通知主席或指定之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主席若拟买卖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指定之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 前述员工/董事在未通知主席或指定之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本集团的证券。

2.4.8 公司秘书必须就上述董事/主席每次進行之证券交易保存一份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上市規則附錄十規定发出适当的通知並已獲確認。并更新相关董事/主席在本公司發行之證券的權益纪錄。

2.4.9 任何董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信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的任何公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2.4.10 任何董事,如为一项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信托人),必须尽量确保其于有关信托人代表该项信托买卖该等证券之后接获通知,以使该董事可随即通知本集团。就此而言,该董事须确保信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的上市发行人。

2.4.11 董事须于购入或出售本公司任何证券权益或用以认购该等证券的权证权益后三天内(不包括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但包括星期六),通知联交所及本集团。有关通知应于同一时间送交联交所及本集团。给予该等通知的指定表格可向公司秘书索取,或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网页www.hksfc.org.hk 下载。

2.4.1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存备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权益及淡倉登記登记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可供查阅。

2.4.13 若董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本集团的证券,而有关出售或转让属附錄十所禁止者,有关董事除了必须符合附錄十的其它条文外,亦需遵守上述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之前,有关董事必须让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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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董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

2.4.14 本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有关董事出售或转让证券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本集团立即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主席(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有关证券。董事藉此证券出售或转让去应付一项无法以其它方法解决的紧急财务承担,或会被视为特殊情况的其中一个例子。

2.4.15 就董事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本公司须在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中及载于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a) 本公司是否采纳一套不低于/比附錄十所订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的守则;

(b) 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确定本公司的董事有否遵守附錄十所订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及本集团本身自订的守则;及

(c) 如有不遵守附錄十所订标准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本公司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2.5 处理与客户和供應商的关系

2.5.1公司致力作为优秀企业以完成其客户及供應商的目标。公司相信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途径是确保一切运营符合最高标准的商业道德。有時,作為善意的表示,公司可能对相关方提供贈品,礼物,招待或好處。这种做法須符合市場慣例,价值不可过高,不得违法或違反道德标准。

2.5.2 员工应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所有与客户、供货商、承包商或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正寻求机会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有接触的员工,应以公司利益为最大出发点,不得考虑个人喜好或利益。

2.5.3 当员工的私人利益与本公司的利益相违背时或有所抵触时,即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私人利益包括员工及与其相关人士的财务及个人利益。相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亲属及亲密朋友等。

2.5.4 除非有合法商业目的,并符合商业惯例,所有员工不得向客户、供货商或与本公司业务有关连之任何人士索取任何个人利益。倘若收受利益可能会影响其处事之客观性,或诱使其采取有违本公司最佳利益之行动,或导致出现不公正之投诉,员工应于履行职责时拒绝接受直接或间接获提供之利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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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之定义见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当中包括礼物、贷款、费用、奖品、职位、雇用、合约、服务及利益。公司员工不得收受任何现金馈赠或现金等值物品或证券。

2.5.5 员工在履行对本公司之责任及义务时须保持客观性,并避免利益冲突及作出次要判断。员工不得将其判断置于个人利益及好处之后,或置于其它人之判断之后作出违心判断或其它判断,或在作出判断时受到自身或他人利益之过度影响。关于个人利益冲突问题,请参阅公司编制之《利益冲突政策守则》。 2.5.6所有员工應做到與客户、供應商、竞爭对手和其他任何第三方公平公正对待。面对竞爭对手,應尽力避免谈及机密信息,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员工应遵守公司编制下述有关《公司资料安全和商业信息保密之政策》。

2.5.7在本公司之營業過程中,由任何員工支付之任何佣金或付款、或給予之優惠條款、或給予之其他好處,均应符合本公司有關該等事宜之現行政策。所支付之任何特別佣金、付款、或授予之任何優惠條款或好處均須事先獲得本集团之書面批准。 所有员工均须遵守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及于其他經营地方有关類似适用之條例。关于贪污贿赂之规例详情,请参阅公司编制之《利益冲突政策守则》。

2.6 公司资料安全和商业信息保密

2.6.1員工應采取合理的措施將公司机密信息保密,更不得利用在職期間取得公司机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在此期間或离职后將机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2.6.2有机会接觸公司机密信息(包括客户、供應商及集团其他第三方资料)的员工只可將这些信息透露給因工作而需要了解信息的其他员工。

2.6.3公司所有机密信息,不管是文件或电子形式,须保存在安全的地方,未經授权不得泄露本公司、其客戶、供應商、業務夥伴、員工或股東之任何機密資料。

2.6.4機密資料包括一切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其客戶、供應商、業務夥伴、業務關係、公司人員或股東之決策、業務、程序、計劃、盈利、財務或業務預測、數據庫、姓名及地址、競投、配方、設計、構造、技術工序、方法或機器特點、商業秘密、供貨、產品或材料、研究、開發、策略及專業知識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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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此等機密資料一旦披露即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損害本公司、其客戶、供應商、業務夥伴、業務關係、公司人員或股東之利益。

2.6.5所有员工都有防止机密信息不会在未授权下泄露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业务應在无需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下进行,确实无其他実际可行方案时除外。 2.6.6公司各部門负责人應认识其部門涉及的机密信息并告知其員工妥善處理。机密信息應仅為提供予因工作需要知道者。

2.6.7未征得相关部門主管的书面批准前,任何员工不得代表公司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机密信息。一旦代表公司接受了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應妥善保护,如同对待自己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授权而披露机密信息將导致嚴重的纪律處分和/或法律索賠。含有保密責任条款的文件或合同應由集团的法律部审核。 2.6.8 除非获得授权,员工不得在本公司所提供计算机上的任何程序或资料作出增减、改动或复制。任何导致本公司计算机发生故障、蓄意入侵计算机以作违法行为、欺骗、以不诚实手段赚取或导致他人蒙受损失的行为,均属严重罪行,员工可能被实时解雇,本集团并可能向警方举报。凡获本公司授权的软件,方可装置及使用。互聯网及电邮主要提供作为业务用途。本公司保留监察所有电邮及互聯网使用情况的权利。

2.6.9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该条例旨在规管个人资料的使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包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该等保障资料原则。为使内部的行政管理更有效率,员工有责任向本公司提供最新的个人资料,以作记錄。原则注释列载于附錄三。 2.7 股价敏感数据处理

2.7.1倘公司員工擁有與本公司或任何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其他上市公司有關之任何重大或價格敏感非公開資料,直至該等資料被公開時止,該員工不得買賣本公司或該等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證券,或將該重大或價格敏感非公開資料轉移至或披露予其他方,或利用該等資料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謀取利益。 2.7.2 公司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發出之「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將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指导原则和基准规定如下:

(a) 凡预计会影响股价的数据,均在董事或管理高层已经知悉该等数据,及/或董事或管理高层作出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后立即公布。 (b) 在公布有关数据前,董事确保数据绝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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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发觉必需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秘密可能已经外泄时,立即发出公告。 (d) 假如「股价敏感数据」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立即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e) 有关数据向整个市场披露,使所有市场使用者均可以同时知悉同样的数据。「股价敏感数据」不得选择性地向公司及其顾问以外的人士披露,以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证券买卖上得以处于有利位置。 (f) 「股价敏感数据」可包括有利或不利的数据。

2.7.3 要履行一般披露責任,本公司以付費公告方式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或以《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方法及形式刊登有關資料。考慮同時採用其他可將訊息傳達給多人的傳訊方式,以能及時並一致地向股東及公眾人士發布有關消息。這些方式可能包括:經那些發布網絡廣泛的新聞服務公司或電訊社發出新聞稿,及/或直接向國際及本地傳媒發出新聞稿;宣布將舉行發布會,既可以使公眾人士注意到發布會的舉行,也可以使他們出席或以電子方式取得發布會的內容;或向已知悉其地址的股東直接發出電郵或傳真。發行人也可將公告的內容上載本身的網頁,但此舉本身並不能視之為對有關資料已作出了公告。

2.7.4 根据《主板规则》附录七(《上市协议》)第2段,本公司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股东及证券的其它持有人通知任何与本公司有关的资料(包括与公司业务范围内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的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资料),该等资料为:

(a) 供上述各方及公众人士评估本公司的状况所必需者; (b) 避免本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及 (c) 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本公司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2.7.5 對于可能会遇到意料之外的重大事件而可以影响股价和股份买卖, 本公司立即评估有关事件对股价/股份买卖有何影响,进而决定有关资料会否属「股价敏感资料」而须予披露。 如有需要,本公司要求将证券停牌,直至作出正式公告为止。一些常见的事例包括: • 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

• 特殊事项(如涉及关连人士的收购、出售交易); • 签订重要合约; • 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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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活动;

• 就盈利或股息前景发出评论; • 本公司或董事发放公司的预期盈利; • 就发行可转换证券的购股权订立协议; • 出现庞大外汇亏损;

• 與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 核数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 • 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

• 公司知道核数师将就业绩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 更改会计政策而可能会对账目造成重大影响;或

• 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7.6 若联交所察觉本公司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又或报章出现可能会影响证券价格或买卖的报道,或市场出现有关传闻,联交所一般会联络本公司。公司之授权代表会立即响应联交所的查询,如情况需要,会发表经由董事会通过的声明,表示公司是否知悉有任何事项或发展,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包括任何涉及「股价敏感数据」的商议或讨论)。

2.7.7 董事确保发出正式公告前,有关的「股价敏感资料」保持机密。董事也不得为「测试」市场反应而将资料外泄(不论是否只向部份人士泄露)。若资料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董事有责任通知联交所;如有需要,他们有责任要求将证券停牌,直至正式作出公告为止。 若情况适合,董事应咨询专业顾问,协助厘定有关数据是否属「股价敏感资料」。 2.7.8 关于个别情况及事件的指引,请参阅附录四。 2.8 与投资者、分析员、媒体和监管机构沟通准则

2.8.1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政策,为协调对投资者、分析员、媒体和监管机构的重要资料披露及公司的业续公告程序提供指引。公司更致力与机构投资者和分析员保持坦诚沟通,以加深他们对集团策略、营运、管理和计画的认识与了解,务使本公司股份获得公平的估值。

2.8.2 本公司一直确保所有企业披露资料、报告及文件的编制,均为真实、公平、适时及容易理解的。董事、管理人员及员工严禁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的财务报表或企业披露资料。所有员工不得破坏、更改或虚构任何与调查、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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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有关的记錄。

2.8.3 关于对應記者及與分析員会晤時所披露之资料,在实际执行披露工作时,则由其中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执行董事及/或其它获授权的高级行政人员负责。 资料作出披露前必须先经监察主任批准及董事会通过。

2.8.4 关于所有信息传递的工作均交由指定一些熟悉公司业务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来负责,其它董事及/或职员除非获得指定,否则一概不得向外传递任何讯息。负责人员均遵守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公司发出之「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详情请参阅本公司「股价敏感数据处理」守则。 2.8.5确保本公司与股东保持持续沟通,向股东提供必要数据,以方便他们评估本集团表现,乃属董事会之整体责任。我们曾对「选择性披露」的行为进行深入讨论。这是指某些市场参与者,比全体股东和公众人士先一步获提供某些数据。本公司明悉上市规则所规定本集团应有的责任,也明白某些投资者和分析员,对本公司的事务可能有着比其它人士浓厚的兴趣。本公司维持开诚公布、定期沟通、公平披露的原则。

2.8.6 公司与投资者保持紧密的信息联系。为可加强企业讯息,透过年报或主席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的致辞,向投资者提供集团未来发展的路向。董事会确保向股东呈列有关公司表现、现况及前景的均衡、清晰及全面的评核。相同的标准须应用于所有财务报表、有关本公司的公开报告、上市规则规定涉及股价敏感数据的公告及其它财务数据披露、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书、以至根据法例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有关各业务单位财务状况及前景的定期管理报告,须加审议以确保清晰及一致的披露,让董事会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2.8.7 为编制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6第34段规定的企业管治报告,董事须考虑及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和手册的规定,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确认,编制本公司账目乃属他们的责任。

2.8.8 本公司除公布中期业绩及全年业绩外,亦在有关季度结束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或按上市规则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发布季度财务摘要及业务回顾(若联交所要求或本公司视为合适,则发布季度报告(按上市规则定义)),披露一切必要资料,让本公司股东评估本公司的表现、财务状况及前景。

2.8.8 董事会视股东周年大会为与股东在互谅基础上沟通对话的主要渠道之一。有关在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各项大致上互相独立的事宜,例如提名董事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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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年度报告及账目,应由大会主席须分别提呈决议案。董事会鼓励全体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大会主席应给予股东合理机会,向核数师提出有关核数及核数师报告的问题。

2.8.9 下列人士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解答于会上提出的问题: (a) 董事会主席;

(b) 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如其未出席,则指有关委员会其它成员或其委任代表出席; (c) 本公司外部核数师。

2.8.10 本公司须通过致股东通函的披露,就投票表决程序定期向股东作出知会,并确保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企业管治守则第E.2.1 至第E.2.3段的守则条文中有关投票表决的规定,得到遵守。 2.9 与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关系处理

2.9.1员工于编制财务报表、记录及相关数据时务必遵守由所有适用之政府机关、委员会或其它监管部门颁布之法例、标准、原则、指引、规则及条例。倘员工编制财务报表、记录或相关数据(如「管理层讨论及分析财务状况及营运业绩」),以期汇报予该等机关、委员会或监管部门,则员工除公认会计原则外应遵守该等组织之规定。

2.9.2员工应与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充分合作并及时回应所有查询,不得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的披露资料。所有关系事务由公司秘书处负责,该部门由一位执行董事领导,将负责对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查询作出回应,并审核对其披露的一切资料。

2.9.3所有员工均须遵守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及于其他經营地方有关類似适用之條例。关于贪污贿赂之规例详情,请参阅公司编制之《利益冲突政策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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