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保理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 账号: 一般户: 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就其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向甲方申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账款收取。
2、基础商务合同:是指本合同乙方作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目的、以赊销为销售方式的商务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成立、正在履行且不存在争议的合同。
3、买方:指基础商务合同中购买乙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是指乙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享有的,请求买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债权。
5、保理融资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敞口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
6、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是指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到期日、已转让给甲方、要求买方到期付款至指定账户的书面通知。
7、争议:本合同所称的争议是指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8、发货:是指乙方依照基础商务合同中的约定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9、反转让:是指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 甲方在向乙方追索贸易融资后,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重新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第二章 保理融资(额度)生效、变更及取消
第二条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获得甲方为其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1、 甲方可受让应收账款付款方(基础商务合同买方)名单及限额为:(单位:万元人民
币) 编号 应收账款付款方名称 融资限额 付款条件/期限 2、本合同项下乙方申请保理融资的用途为: 。 保理融资(额度)及使用条件为下列第 项: (1)保理敞口融资额度:
□可循环 □不可循环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额度有效期为(大写) (□个月/□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单笔融资期限不超过(大写) (□个月/□年),具体的保理融资实际发生日与清偿日以国内保理预付款支用转账凭证或其它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为准;融资比例不超过甲方受让合格应收账款的 %。
融资模式为以下第 项:
①单批(笔)应收账款对应单笔保理融资,回款须归还对应保理融资;
②应收账款池融资。乙方转让给甲方合格应收账款总额的最低下限为 万元,或转让合格应收账款总额与甲方实际提供的敞口融资比例不超过 %。(敞口融资比例=敞口融资/已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余额)
(2)单笔保理敞口融资: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融资期限不超过 (□个月/□年),具体的保理融资实际发生日与清偿日以国内保理预付款支用转账凭证或其它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为准;融资比例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的 %;只适用于乙方与特定买方签订的第 号商务合同/订单下交易。
第三条 对于甲方核定的循环保理敞口融资额度,乙方可在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接受保理业务的日期截止至额度有效期终止日。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未向甲方提交单据办理融资申请,此额度自动取消,本合同即终止。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买方或乙方的资信情况的变化以及买方的付款记录等情况,对已经核定的保理敞口融资额度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甲方应在作出上述变更决定后书面通知乙方。保理融资额度的变更决定在送达乙方后生效。
第三章 保理业务类型的选择和应收账款转让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申请叙做保理业务的服务包括:□贸易融资 □应收账款管
理 □账款收取。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申请将以信用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全部转让给甲方;□部分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对特定买方未转让部分的应收账款不得设定质押、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本合同所称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账款债权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甲方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买方基础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七条 根据甲方对乙方核定的保理业务类型不同,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买方以及通知方式按以下第 项进行处理:
1、 必须通知:乙方必须在申请贸易融资之前先通知买方或委托甲方代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此处所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指以下第 项:
(1)乙方采用甲方提供的格式和实质内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向买方合理指明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甲方,并要求买方仅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且只有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才能解除买方在基础商务合同中的付款义务;
(2)发票背书通知。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甲方背面或备注栏告知并提示买方:此发票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已转让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保理银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只有按保理银行的要求付款才能解相应的付款责任。保理银行指定的付款账号为 ,户名: ,开户行: 。若采用票据形式付款,请将票据送达保理银行,或通知保理银行派人取票,保理银行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乙方须在背书内容上落款并签章。
2、不需要通知或在甲方对乙方提供融资之后通知,但乙方须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二份并提交给甲方,甲方保留随时要求乙方或自行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权利。而买方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之前已经根据基础商务合同的规定付款的,乙方通知义务可以豁免。
第八条 乙方在叙做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拟办理保理业务的不同种类向甲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
l、《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 2、基础商务合同;
3、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其它可表明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
4、进行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有关凭证,凭证为: 。
(1)载有甲方格式债权转让条款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及有效通知买方的凭证,凭证包括:
□ 相应快邮收据
□ 买方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书面确认回执 □ 送达公证书。
(2)按甲方要求背书过的发票复印件及买方发票收妥凭证
(3)暂不需要通知买方,但已签署并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二份; 5、货运证明或其他证明基础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如提货单据副本等; 6、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第九条 甲方可根据受让乙方的合格应收账款对乙方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合格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于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产生,乙方与买方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商务要素齐全;
2、属乙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设定质押、设立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争议,基础商务合同无禁止应收账款转让之事项、无所有权保留条款,权利完整;
3、乙方已经按照基础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
4、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其它可表明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
5、应有明确的到期日,未逾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天; 6、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
对不合格的应收账款,甲方可以不接受乙方的转让申请或虽接受转让但不对乙方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自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单据和文件之日起转让给甲方。除非本合同项下的甲方对乙方发放的保理敞口融资及有关利息、费用得到全部清偿,否则该应收账款转让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双方特此确认: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应享有乙方在该应收账款被转让前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甲方享有不少于乙方对该应收账款原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取得截止至应收账款转让之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以及乙方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买方基础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选择贸易融资之前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服务。
乙方选择贸易融资之后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甲方不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甲方应乙方或买方之要求,定期向乙方或买方提供相应的对账等报表服务。
第十四条 乙方与甲方应做好相应的对账工作,任何一方均需积极配合对方的工作。乙方应建立相应账目,以便于与甲方做好对账工作。如果乙方对甲方的对账单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对账单后的五个工作日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该对账单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账目有异议,甲方可要求乙方给予合理解释并采取相应施措,包括终止、中止、削减乙方融资额度等。
第十五条 乙方选择贸易融资之前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且申请应收账款收取服务,甲方应对乙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采用合适的方式向买方提示付款或催收:原则上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提示付款,在到期日后每7天催收一次。
第五章 保理融资发放及应收账款收取
第十六条 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向甲方递交《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凭已转让给甲方未到期的合格应收账款,在甲方核定保理融资敞口额度内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申请的保理融资方式为以下第 项:
1、预付款;
2、承兑乙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可贴现额度; 4、其它 : 。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融资申请,如果甲方决定接受乙方的融资申
请,将按照《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核准的内容,为乙方办理相应的融资。
根据乙方申请的融资出款方式,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与出款方式对应的授信合同,具体每笔融资出款方式、金额、融资期限、收费和计息方式等在该对应的授信合同中另行约定。
每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根据出款方式签订的其它授信合同及有关出款凭证均为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甲方应于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的款项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将款项做以下处理:
1、如甲方未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在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将余额贷记乙方在甲方的账户。
2、如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在扣减应偿还甲方的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保理费用后,将余额贷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保理融资的清偿,甲方依据具体的融资操作方式作以下处理:
(1)采取单批(笔)应收账款对应单笔保理融资模式的,在收到买方付款时直接扣划用于偿付保理融资,或转入保证金用于担保保理融资。这种情况下,甲方视同偿还保理融资敞口,乙方可重新申请对应金额的保理融资;
(2)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的,甲方根据乙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有效余额等情况,对保理专户或保理监管账户内的回笼资金使用进行审批。若回款核销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后,“池”内有效应收账款的到期日不晚于对应融资的到期日且融资比例未突破甲方核定的融资比例,回款款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可由乙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直接扣划用于偿还融资。
但在收到争议通知时,或乙方转让的有效应收账款突破双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约定下限金额时,视为授信提前到期,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或部份授信,从乙方在甲方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保理融资的相应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以乙方其它收入款抵销。甲方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乙方追索保理融资本息的权利。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基础商务合同约定采用商业汇票或其它非现金方式结算的,乙方应与甲方约定并通知买方:甲方为取/收票人,或由甲方派人随同乙方前往买方所在地取票。严格禁止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乙方单独前往买方所在地取票,如发生此类事实, 甲方可立即暂停办理对乙方的保理业务出账手续,终止额度并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向乙方反转让。
甲方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所取得的票据要求乙方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立即办理贴现,专项用于偿还保理融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交贴现申请资料,并承担贴现利息;
2、办理票据质押手续,票据正常解付款项用于偿还对应保理融资,若票据到期日晚于保理融资到期日,则须按上述第1点办理;
3、乙方现金赎票,赎票款用于偿还保理融资。
第二十条 乙方保证无论何时、从何种途径、以何种方式直接收到买方或任何其他方就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的任何支付或票据,则甲、乙双方即建立起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本信托之目的在于为确保甲方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顺利回收。一旦乙方收到自商务合同买方以资金或票据方式支付应收账款款项,则该笔资金或票据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立即(最迟不得迟于第二个银行营业日)将有关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在该资金支付给甲方前,或乙方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兑付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前,乙方作为受托人受甲方之托暂时持有资金或票据。
信托财产在转付甲方之前因乙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等影响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积极申请信托财产权利归属,并配合甲方实现信托财产权利。
因乙方未尽到受托人职责,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就损失金额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未将信托财产及时转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以未付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率向乙方计收违约金。
对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托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 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将把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无条件进行反转让,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被同时转让回乙方:
1、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买方提出争议),在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所通知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天内,甲方尚未收妥全部款项的,甲方有权将未收妥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如果买方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所通知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前30天内提出争议,则争议一经发生甲方均有权进行反转让。
2、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违约事件。 3、甲方认为需要进行反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将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时,乙方有义务立即将甲方已提供的贸易融资款项返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账户中或从其他收入款中扣款;若届时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甲方有权采用任何方式向乙方追索转让款项及相关的费用和利息,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并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在乙方未能足额退还上述款项前,甲方有权不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事宜通知买方,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仍属于甲方所有。
第七章 保理融资利息、费用及计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涉及的利息及费用包括:保理融资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发票处理费、其它费用及逾期违约金等,具体约定如下:
1、保理融资利息
甲方对乙方发放的保理融资年利率按以下第 项执行:
①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②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利率调整方式按以下 项执行:
A甲方从保理融资起息日起每 个月(浮动周期)对融资利率重新调整一次。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调整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重新调整日为融资起息日在重新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重新调整日。
B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利率从调整□当日 □次月 □次季 □次年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
融资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甲方根据本款约定对保理融资利率进行调整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具体保理融资利率以国内保理预付款支用转账凭证或其它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为准。 利息从融资发放日起算,按实际融资额和融资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融资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保理融资利息的计收方式和扣划时间为: □后收息方式,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
①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
②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③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本期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本期利息的,自付息日起转为欠息,以上述约定的结息方式,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先收息方式,甲方对乙方发放保理融资后立即一次性收取,其中融资天数为自融资发放日到保理融资预计到期日(应收账款回款日)之间的日数。
2、保理业务手续费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手续费费率为转让应收账款的 %,收取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按额度金额一次性收取
(2) 按每次转让应收账款金额逐笔收取 (3) 按转让应收账款金额逐月收取 (4) 其它收取方式: 收取时间按以下第 项: (1) 转让时收取 (2) 回款时收取 (3) 定期收取
(4) 其它收取时间:
任何条件下,甲方保留在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的任何时候采取合适的方式向乙方收取保理手续费的权利。
3、发票处理费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不收取
(2)收取:按转让应收账款时一次性收取,计费标准 。 4、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以保理融资款为本金,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其它费用
指在业务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用等。其它费用产生,甲方有权选择向乙方收取,若基础商务合同约定向基础商务合同买方收取,但甲方未能正常受偿的,乙方仍应承担最终的支付义务。
第八章 一般陈述和保证
本合同的各方在此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完全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第二十五条 甲方和乙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或有拘束力的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特别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且已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事实向甲方进行了披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及届时乙方的经营状况与乙方申请叙做保理业务的有关资料叙述事实完全一致。
第二十九条 乙方保证与买方签署的任何基础商务合同及合同修改中不含有禁止转让和/或以寄售方式销售的条款。乙方保证不以所有权保留方式销售货物,其他任何第三人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没有请求权。同时乙方保证,乙方的供应商对其未采取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进行销售。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将向买方发货所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乙方承诺,针对上述买方的应收账款未转让给甲方部分未被设定质押、设立信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下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均为符合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同时,乙方保证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一个买方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或即使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正在由乙方正常履行,或将依照基础商务合同的约定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买方支付运费、提供技术支持等)。乙方保证该笔应收账款构成对买方有约束力的、应实际支付的义务,并不会被用做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它扣减等。
第三十二条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向其提交任何涉及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若基础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乙方应在申请保理业务融资前
告知甲方。此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或受同一公司或集团控制或管理的关系等。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在乙方申请叙做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时,买方将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付至甲方保理专户或者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监管账户。买方付款至监管账户的,乙方应与甲方签署《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该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买方未能按照乙方指示将款项付至上述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中,则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保理业务。
第十章 乙方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 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中止、解除或变更基础商务合同及转让本合同或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对于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转让、赠与、设立信托、质押等。对于有追索权明保理项下已转让的应收账款,乙方也不再向买方主张支付。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甲方因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受让应收账款,被买方或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七条 乙方承诺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对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均保证及时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保证无论何时、从何种途径、以何种方式直接收到买方或任何其他方就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的任何支付或票据,即发生间接付款的情形,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支付或背书给甲方。否则,甲方将有权拒绝向乙方继续提供融资,减少直至取消融资额度,并有权以上述款项抵销对乙方的任何付款义务。
第三十九条 如果甲方行使其法定的和/或合同约定的权利以追索买方,追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甲方行使上述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或协助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或协助甲方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由于乙方过错而使甲方实际支出的各类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及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规定;
2、乙方在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中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第十章所作的承诺; 3、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第六章规定的与反转让有关的义务;
4、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合格应收账款总额任何时候低于本合同约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点约定的下限;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有下列行为且导致其资信状况明显降低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等企业改制;以出租、出售、承包、转移或抵押等方式处分资产;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变更股东或隶属关系;为第三人利益提供担保或为第三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形的:发生解散、破产、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重大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加速到期;
7、确有证据表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乙方在甲方其它种类的授信发生违约; 9、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减少或取消保理融资敞口额度。
2、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已转让给甲方但买方尚未付款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
3、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立即将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贸易融资余额无条件全部偿还甲方;如合同终止后需要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的,在乙方未能足额退还上述款项前,甲方有权不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事宜通知买方,该应收账款上的一切权利仍属于甲方所有。
4、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5、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6、如乙方拒绝或延迟履行本条第2款或第3款项下的偿还贸易融资义务,则甲方无须向乙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有权直接从乙方开立在甲方和**银行的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乙方应予偿还的回购或融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如该账户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不同,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外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算。
第十二章 通讯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签章处列出的有关方的联系地址。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更改其联系地址,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通知或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收到对方机器的确认讯号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三章 合同的更改、终止
第四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合同的一方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且与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有关融资利息和费用已全部清偿,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规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时,乙方在本合同下仍有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则该义务不因额度有效期的届满而受到影响。
第四十五条 发生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终止对终止前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处理无溯及力,但出现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违约事件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将本和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四章 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若乙方与甲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不成,应采取下列第 方式进行解决:
1、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仲裁。此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九条 乙方及甲方的人事组织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泄露本合
同内容的一方将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或依据本合同签署或提交的清单、附件、单据及通知等任何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相关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印章后生效。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做任何的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二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期间的信用信息(含逾期不良信息等)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授权甲方因本合同项下的授信业务申请、审批、授信业务管理等需要,查询、使用上述数据库中乙方的信息。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与甲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其它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2、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附件4-1: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
编号: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
按照本公司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我公司现将下表所列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贵行,其对应的有关单据和文件一并送达贵行,
请审核。
商务合同编号与名买方名称 称 合计 凭证种类 凭证号码 应收账款金额 付款日期 (附注:如上表行数不足,请另行增加行数或另附表格。)
本次应收账款转让用于:
1、我公司向贵行申请保理融资,其中申请以下列第 项作为本次保理融资的出款方式。
(1)预付款(贷款)
(2)承兑我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 2、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下的应收账款置换。 此致。
申请人: 公司(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2: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
编号:
致: 公司:
贵司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及拟转让给我行应
收账款的有关单据及文件已收悉,经审核:
我行同意受让下列合格应收账款: 买方名称 合计 商务合同编号 凭证种类 凭证种类 凭证号码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付款日期 我行不同意受让下列不合格应收账款: 买方名称 合计 商务合同编号 凭证号码 付款日期 (附注:如上表行数不足,请另行增加行数或另附表格)
对本次应收账款转让,我行同意: 1、给予贵司保理融资,具体如下:
(1)融资比例为合格应收账款的 %;
(2)保理融资出款方式及金额为下列第 项:
①预付款: 万元人民币。融资起始日 年 月 日,融资到期日 年 月 日。利率 。
②承兑贵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不超过 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见编号为 ____________的《 》。
2、在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下的应收账款置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
年 月 日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回执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
我公司已收到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核准书》,我公司同意按该核准书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执行。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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