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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

2020-07-1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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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

谢  娜1,2,涂永波1

(1.󰀁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新疆󰀁󰀁喀什󰀁󰀁844000;2.󰀁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430079)

【摘要】为提高教师保护儿童的意识与能力,帮助教师更好地落实保护儿童的责任,英国通过高校职前培训、地方教育当局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途径实施了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该培训依靠政府主导,多机构共同参与得以完成,具有培训主题集中,目标明确,培训内容实用、操作性强,培训方式灵活多样等特色,为我国进一步提升教师的儿童保护意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英国;儿童保护;教师培训;儿童虐待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8)09-0006-06

【作者简介】谢娜(1979-),女,湖北潜江人,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涂永波(1975-),男,湖北潜江人,喀什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硕士。根据英国2004年修订的《儿童法》(The Children Act),儿童保护(Child Protection)是指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照顾和监护,确保其免受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忽视的威胁。[1]儿童保护关注的是已经受到重大伤害或正处于伤害危险之中的儿童,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应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因此,儿童保护是每个成年人在道德上、法律上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教师日常与儿童接触频繁,其工作的性质也决定了教师对儿童保护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责任。英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关注了教师在儿童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并继而开展了以保护儿童为专题的教师培训,旨在提高教师保护儿童的意识与能力,帮助教师更好地落实保护儿童的责任。该举措对于改善当前我国教师虐童事件频发的状况提供了重要启示。

无助,甚至会因为担心影响到自己和儿童,而不愿意向有关部门报告儿童受虐情况。[2]为改变这一现状,英国政府开始重新审思教师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规赋予教师的儿童保护职责

20世纪80年代,英国诸多调查委员会开始关注到学校在儿童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学校内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识别儿童虐待的能力。1985年,教育科学部(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为了明晰学校角色提出了贝克·福特调查报告(Beckford Inquiry Report),报告建议要在每一所学校任命一名专门负责儿童保护事宜的“指定教师”(Designated Teacher),该建议很快被政府部门采纳。1988年4号公告(Circular 4/88)建议学校中的资深教师应承担“指定教师”的责任,遵照当地教育局规定的程序,负责学校内部儿童保护工作的协调以及与外部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1989年的《儿童法》(The Children Act)规定,各地方当局承担本辖区内儿童保护与儿童福利改善的法定职责。同时,法案第27条规定,社会各机构

一、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产生的背景

英国早期的调查显示,很多教师认为自己不是儿童保护领域的专家,在面对儿童受虐的情况时会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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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需要共同合作一起保卫儿童。[3]1991年《儿童法指导下的共同协作》(Working Together Under the Children Act)明确了教师在儿童保护方面担任的两大重要角色:教师和学校工作的其他人员是识别和判断儿童是否被虐待的重要人物;教师是儿童讲述受虐经历的重要倾听者。[4]此外,教师必须能为儿童保护的相关调查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参与各机构儿童保护计划的准备工作。

1999年英国健康部(Department of Health)颁发《共同保卫儿童》(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提出了各地方社会服务部(Social Services Departments)要承担保护儿童和改善儿童福利的主要职责,学校是参与保护儿童工作的重要机构,“每一个与儿童接触或影响儿童安全和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医护人员、健康顾问、早期教育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等都有责任保护儿童。”[5]2004年教育科学部颁布有关组织与管理保卫儿童工作的指导文件,进一步指出所有“指定教师”必须接受有关儿童保护的培训,且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Refresher Training),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每3年再培训一次,事业当局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参与入职培训。[6]此举进一步确认了教师接受儿童保护培训的必要性。

(二)教师对儿童保护相关知识的需求

英国学者马赫认为,“教师并不总是能理解其他专业人员的工作,不总是愿意参与这样或那样的儿童问题调查,因此,开展以儿童保护问题为中心的培训对教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他能帮助教师更好地认识和确立自身在儿童保护中的角色”。[7]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简称NSPCC)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量刚走上讲台的教师未具备识别受虐待儿童的能力,他们在接受职前教师培训过程中几乎没有获得有关儿童保护的训练。但超过一半以上的新教师在他们从教的前18个月至少与一起儿童保护案件有牵连。[8]该协会早期的调查也发现,参加调查中的部分教师认为他们有一定信心能识别儿童受虐的迹象,但88%的教师担心并不是所有教师都能做到。[9]如果教师缺乏经验,将不能察觉儿童受到了伤害,从而导致忽视或延迟对儿童的保护。同时,当教师所在学校的一名儿童因受到虐待需要登记在册,教师可能会受邀成为调查小组的核心成员,并参与到该儿童保护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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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行中。作为小组成员,他们需要日常监测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和受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与其他参与机构共享这些信息。为满足这些现实的需求,教师必须尽早具备保护受虐待儿童的知识与能力。因此,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在国家的要求和教师的需求双重驱动下应运而生。

二、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的内容

在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地方教育当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地方儿童保护管理委员会(Safeguarding Children's Board)、教师培训机构(Teacher Training Agency)、儿童保护培训机构(Child Protection Training UK)以及部分高校和中小学等均开展了儿童保护专题教师培训。培训的课程名称虽有差异,但其内容大同小异。

(一)有关儿童保护的政策与法规

各机构均重视儿童保护相关政策与法规的知识普及,通常在培训最初阶段安排该内容的学习。有关儿童保护的法规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1989年《儿童法》、2002年《教育法》第175条款、2004年新修订的《儿童法》、2010年《共同保护儿童纲要》等。[10]目的在于让教师了解历史上有关儿童保护的政策和法律,聚焦儿童虐待问题,了解虐待与忽视儿童的危害,增强教师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和信心。大多数机构通常还要求学员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再培训,以确保他们及时更新有关儿童保护的政策与法规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要求。

(二)有关儿童保护的策略与程序

通过该内容学习,可以帮助教师了解校内儿童保护的方法,理解“指定教师”的角色,掌握记录(儿童受虐)信息与撰写报告的程序以及做好出席案件调查会议的准备等。以英国儿童保护培训机构为例,其具体培训课程主要有:儿童保护三级水平基础课程和特定防护课程(儿童保护一揽子措施、家庭虐待及其对儿童的影响等)。[11]其中,儿童保护三级水平基础课程主要学习儿童保护的相关策略与程序。如,一级儿童保护课程为学员提供识别儿童被虐待的知识,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人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此类培训,目的是帮助学员了解儿童保护工作的复杂性,了解如何为受虐儿童提供帮助的法律程序等。二级儿童保护课程主要是针对完成了一级课程的学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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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帮助学员识别儿童虐待的四种主要形式,并通过案例呈现,教学员识别儿童被虐待、记录儿童行为变化的技巧。三级儿童保护课程主要针对学校管理者、班主任等,其目的在于帮助学员认识“指定教师”或“指定保护者”的角色,主要介绍举报儿童受虐的策略、政策以及程序等。

(三)与校外儿童保护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方式

一直以来,英国倡导、鼓励多方合作以及机构内

部协作来使儿童保护工作更富成效。为了教师在发现或怀疑儿童遭受到虐待或忽视,能及时与校外儿童保护机构取得联系与支持,在培训中特开设了“共同保护儿童”课程。[12]通过该课程培训,使教师了解各机构在儿童保护工作中担负的职责,了解各地方可提供求助服务或获取支持的机构信息、各地方当局儿童服务机构联络方式、重要联络人等信息,熟悉与各机构沟通与合作的国家规定、地方要求以及法定程序等。

(四)其他

英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前高级研究员玛丽·巴金斯基(Mary Baginsky)在2002年曾就英国儿童保护课程做过相关调查研究。[13]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机构开设了儿童保护的核心内容,如“儿童保护程序”“《儿童法》”“虐待指标识别”“其他机构工作”等课程。除此以外,还开设有“儿童虐待的发生概率”“儿童及其家庭的评估框架”等内容。

三、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的途径

由于大量的教师需要参与儿童保护专题培训,由某一机构在有限时间里对全国的教师进行室内培训是极为困难的。[14]因此,需要教育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健康部门等多机构配合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各机构通常优先对各学校的“指定教师”或“联络人”进行培训,有时也会对学校其他人员进行培训。高校主要进行职前教师儿童保护课程培训。室内培训一般采用的方式是知识讲授、小组讨论、观看录像、实例接触等,培训内容不同,选择的方式会有所不同。网络培训方式主要有知识学习、在线互动、答疑等。

(一)高校将儿童保护专题纳入职前教师培训课程体系中

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1999年提议在教师职前教育中增加儿童保护课程。[15]各高校根据课程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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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课程量来选择是否安排儿童保护课程。这类课程可以由高校教师讲授,也可以由NSPCC协会的工作人员讲授。例如,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健康科学学院专为将来打算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学生开设了名为“儿童保护:一起应对风险与复原”(Child Protection: Working Together Risk and Resilience)的课程。[16]该课程由校内教师承担,通过该课程的教学,提高学生识别儿童危难的意识和能力,并重视受伤害儿童的复

原与处境改善等。

(二)地方教育当局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指定教师”集中培训

英国各地方教育当局具有广泛的自治权力,当局直接任命一位资深官员负责培训事宜,并按官方文件的标准程序执行。辖区内所有学校均任命一名资深教师作为儿童保护的“指定教师”或“联络人”。地方教育当局优先对“指定教师”进行培训,有时也会对学校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地方教育当局已为辖区内绝大多数学校提供了培训。[17]由地方教育当局组织的培训主要靠教育与就业部(The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专项基金的拨款支持,稳定的拨款使得大范围的教师培训成为可能。

(三)专业机构为全国教师提供网络培训与热线服务

儿童保护培训机构、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等机构都提供关于儿童保护课程的网络课程服务以及热线服务。网络培训课程内容丰富多样,面向所有有需要的人群,学员可以随时登录学习,并且系统会记录学员的学习进度。网络课程分收费与免费两种。一般由全国防止儿童虐待机构或其他慈善机构组织的网络课程是免费开放的,但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课程需要付费。以英国儿童保护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课程为例,当前每门课程每人大约需付30英镑,每门课程时长大约2小时,课程内容符合最新国家政策要求。[18]在学习过程中,学员可以反复学习,直至听懂。学员学完课程内容后,需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课后的问题,正确率达到70%,即可通过认证,得到课程结业证明,继续下一门课程的学习。否则,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并承担一定的额外费用。

(四)其他途径

除上述教师培训的途径外,中小学校,尤其是在

新教师入职初期,通常要进行基于儿童保护的知识培训,以便所有与儿童接触的教职员工都能具备识别儿童遭受虐待迹象的能力。教师还可通过自主学习、与同行交流、与学校外社会服务机构联络、参与儿童慈善机构运行的项目等途径来增长儿童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保护儿童的能力,为帮助处于危险之中的儿童做准备。

四、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的特色

(一)培训主体以政府主导,多机构参与

1989年《儿童法》出台后,在儿童保护方面,英国政府一直处于主导角色,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定、资金支持、制度监督等各个方面。政府机构内还专门设立儿童专员(Children's Commissioner)。儿童专员的职务权限是检视各种公共机构和私立机构如何应对儿童的需要,并每年通过国务秘书向议会汇报其研究发现。2003年英国政府绿皮书《每个儿童都重要》(Every Child Matters)指出:“我们想要把儿童置于我们所有政策的中心,为他们的需要提供各项服务。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管理地方乃至全国儿童生活的改善。当前需要打破各个组织机构间的界限,共同保卫儿童。”[19]

鉴于此,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依靠其他各机构有机配合共同完成的。由英国地方保护儿童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培训政策和培训程序,[20]由各地方教育当局、儿童保护慈善机构、学校以及致力于儿童保护的培训机构等多方承担培训任务,为教师培训提供了多样的课程选择。综合表现为政府发挥统筹职能,为教师培训提供政策指导;学校提供资源支撑;培训机构为教师培训提供交流平台和课程开发,共同保障教师培训的质量。

(二)培训主题集中,目的明确

培训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学会识别儿童遭受虐待的特征,并能够做出适宜的应对。紧密围绕保护儿童这一主题,关注教师在实践中的困惑,通过知识呈现、案例讨论、疑难解惑等多种方式开展,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保护儿童的能力,在儿童需要支持时伸出援手,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权益。尤其是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通过法律途径使儿童权益得到保护。由于这类培训目的明确,主题集中,参与培训的教师受益良多。据调查显示,[21]苏格兰法伊夫(Fife)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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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校的儿童保护协调员均接受了为期一年的课程培训,参与培训者认为培训效果显著,他们处理儿童虐待问题的信心增强,在制定有关儿童保护的校园制度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三)培训内容实用,可操作性强

培训过程中除介绍儿童相关法律知识外,还提供大量的实例、范本、表格、图片、各机构联络方式等供培训者学习。如,在学习“如何向社会服务中心提出儿童受虐待评估申请或儿童保护申请”时,会向所有学员提供申请书的司法部标准范例,学员只需要学习如何根据范例文本填写相应的内容即可。在学习“如何识别儿童被虐待的特征”时,会提供每种虐待具体的身体与行为表现的文本供对照参考。以“忽视”为例,参照标准有“长期饥饿、偷东西、个人卫生差、瘦弱、着装不符合天气、衣服破旧、生病或受伤不医治、表情难过无笑容、长期疲惫无精神、总是迟到或缺席、不进行体检、不合群、经常失控、偷捡食物、破坏性强”等。[22]这些指标可以作为判断儿童是否遭到“忽视”。此外,还为学员提供记录儿童遭受虐待信息的表格模板。由此可以看出,其培训内容类似于操作手册,但高于操作手册,实用性强,内容极为丰富。

尽管目前还存在培训时间过短、培训的效果未达到预期等不足,但开展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的举措无疑对大范围提高教师保护儿童的能力,加速儿童保护进展有重要价值。

五、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近年来频繁曝光于网络的虐童事件无情地拷问着人类道德的良知和法律的权威。在当前境遇下,我国可借鉴英国基于儿童保护的教师培训的宝贵经验,在提高我国教师保护儿童的能力方面进行可行性探索。

(一)政府完善立法,增强教师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儿童保护主管机构,没有儿童虐待报告制度和儿童保护工作程序,更缺乏儿童保护服务和专门性的儿童保护法律。因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并不存在正式的儿童保护制度”。[23]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但缺乏专门负责儿童保护的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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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服务中心(法定机构介入调查核实)。[24]此外,为了各机构之间的合作,英国还建立了基本的数据库来保存儿童的相关信息,以便促进不同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这些均为我国儿童虐待举报程序的进一步明确、规范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价值。

制度,将难以对分散在各机构的儿童保护职责进行监管与统筹。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儿童保护的政策,国家需建立儿童保护制度。可借鉴英国就儿童保护专设各地方儿童保护管理委员会,并设儿童专员等举措,形成以政府主导、多方合作的具体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章第8条中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可见,儿童的身心健康享有法律上的保护,教师必须履行保护儿童的法定职责。但该规定多停留在道德呼吁层面上,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机制,实践操作中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教师保护儿童的责任,对教师不履行保护儿童职责进行法律约束,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三)将儿童保护课程纳入教师培训课程体系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教师要更好地履行保护儿童的义务,需知晓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当前工作的对象与自身职责。当前我国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中很少专门开设儿童保护课程,通常在“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仅从理论、宏观的角度呈现我国当前重要的教育法规和政策,也有部分课程会提及有关儿童成长发育规律和心理特点的内容,但对儿童保护关注不够,缺乏实践性指导,如怎样识别儿童虐待、儿童虐待合理怀疑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处理保护儿童隐私和举报的冲突、除了报警外还可向何处求助、校外还有哪些儿童保护机构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均很少涉及,导致教师在儿童保护方面难有行动。因此,在未来的教师培训中需重视儿童保护的内容,使儿童保护工作不再只是口号,而是真正落到实处。增强校内与校外儿童服务部门的合作,开展儿童保护专题讨论交流活动,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保护儿童的能力。此外,加大儿童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地营造保护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也有助于提高教师保护儿童的意识,确保教师能知法懂法,并依法守法。

保护儿童是全社会每一个成年人不可推卸的责任,责任越大,对能力的要求就越高。绝对保障每一个儿童不受到任何伤害是难以实现的,但这是世界各国努力追求的理想目标。因此,开展保护儿童专题的培训于教师、于家长、于学校甚至整个社会都是有必要的。保护儿童的重任需要依靠有保护儿童能力的所有人。

(二)以教师为重要联络人,明晰儿童保护的程序和干预体系

英国教师是极为重要的儿童保护联络人。除向地方当局或警察局举报虐童事件外,教师还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儿童预防虐待干预的相关会议或计划制定,并为会议或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和信息。借鉴英国经验,我国可尝试在各学校建立儿童保护的“指定教师”制度,以“指定教师”作为学校儿童保护事宜的负责人,赋予其权限与义务,如制定学校儿童保护具体制度、宣传最新儿童保护法律政策、监督校内儿童保护进展情况、领导或协助其他教师履行保护儿童义务、与校外儿童保护组织联络沟通等。

在英国,教师一旦发现或怀疑儿童受到虐待或伤害,可以遵照“四步法”执行。第一步是警觉(对虐待特征保持敏感,前提是要有相关的儿童保护的知识储备);第二步是询问(单独询问儿童,进一步了解信息,详细记录,保护儿童隐私);第三步是求助(向学校或“指定教师”汇报);第四步是举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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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建构主义理论视野下幼儿园教师自主学习支持系统的研究”(项目编号:BBA150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通讯作者:谢娜,630669319@qq.com

(助理编辑 王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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