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03.12.31 • 【字 号】粤价[2003]361号 • 【施行日期】2003.12.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3]36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及即将出台的我省实施方案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将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理顺经营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切实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二、逐步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尤其是末级渠系的改造力度,逐步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以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负担。
三、适时调整水利工程水价。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非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农业用水要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征收机制,坚决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的基础上,利用清理整顿水价腾出的空间,合理调整农业水价,逐步达到保本水平。各地进行水价成本测算,参照省水利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执行。
四、明确职责和任务。按《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规定,市属跨地级以上市和县属跨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有关市、县物价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上一级物价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当地物价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省、市大型工矿企业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必要时分别由省、市物价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2004年,各级物价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分工管理权限,对所属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价格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择机调整水利工程水价或制定理顺水价的计划方案。对同一分工管理权限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五、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督查。为及时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市、县调整水利工程水价的文件,要抄送上一级物价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物价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水利工程水价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查落实,以保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六、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实施建议,请向省物价局、水利厅反映,以便制定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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