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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探析

2021-06-0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第2期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2 2010年6月 Journal of Xiamen Radio&Television University Jun.2010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探析 刘 广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摘要]对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而言,产权界定尤为重要。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法人财 产权是我国公司立法和国企改革中出现的一项法律权利。关于其性质,学者们争论颇多,莫衷一是。有 “法人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经营权说”、“准物权说”、“权利束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各有利 弊。本文作者对以上学说进行考证后,认为,法人财产权在性质上不属于传统权利理论里的任何一项具体 民事权利,而是一个综合权利,是具体权利的上位概念,是包含所有权、他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等多项权利在内的集合权利。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集合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222(2010)02—0057—04 我国公司法使用了“法人财产权”一词来 “法人财产权”,这是我们传统民商事法律所没 表述公司法人对法人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但对于 有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我国国企改革的产 “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术语,从一产生便产生 物。中国学界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的研究也是围绕 了诸多争议。十几年来,近百部专著、数十项国 着国企改革而进行的。因为在西方私有制社会, 家、省部级研究项目、上千篇论文对此进行理论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人财产权是不言而喻 研究。对于法人财产权盼}生质究竟是什么,始终 的道理。公司原本就是投资者用于营利的工具。 没有达成共识,这种学理上的认识不统一,严重 但国有企业则不同,国家将国有资产授予国有企 影响着中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国企改革的进程, 业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但 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理论 一、概述 并未使国企改革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甚至 法人财产权是随着法人制度产生而产生。法 给国有企业用经营权侵犯国家所有权创造了更大 人制度产生至今已近千年,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主 可能,这使得法人财产权应运而生。十一届三中 题,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无异议。我国《民 全会以来,我国国企改革中对产权制度进行了一 法通则》将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作为法人设立 系列探讨,一方面要维护国有企业财产的国家所 或存在的必要条件。公司法人必须以一定的财产 有盼陛质,另一方面又不能限制国企活力,保证 为基础。这些财产在法律上以“资产、资本” 国企的自主经营权。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 的形式出现,这既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 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 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总担保。由此产生了一 题的决议》中规定:“公司制企业拥有国家在内 个问题,即这些财产的归属。这些财产归谁所 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从而在 有,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对这些财产享有 我国第一次提出“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同 什么样的权利。这种权利,我们法律上叫做 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第四条对此进 [收稿日期]2009—12一l6 [作者简介]刘广(1977一),男,山东济南人,民商法学硕士,兰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57・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一2010年 步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 按照实在说必然会得出法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结 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论,承认公司法人所有权符合现代法人理 论”。_2 并且,一般认为,只有承认企业法人财 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个 规定也导致了在适用中对其性质的理解不一和众 说纷纭。一方面,股东享有股权,公司享有法人 财产权,这个法人财产权似乎意味着法人所有 产权是所有权,才能真正摆清国家与国有企业的 关系,保证国有企业的独立地位。 这种学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使公司 法人真正摆脱政企不分和行政干涉过多的弊端, 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从而使得法人财产权成为 权,即私营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而另一方面, 国有公司的财产又归国家所有,国有公司不享有 其财产所有权。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在我国,国 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每年 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却找不到应该堵漏的地 方、办法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为此,2005 年修改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将1993年《公 司法》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一规定予以删除,但并未作任何解释。对其中 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这在公司 法的实践与教学科研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和冲突。 这种权利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对这种性质的 探讨,产生了很多种观点。这些观点的利弊,有 的已成共识,有的还存在巨大争议。 二、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性质的 学说及评析 (一)法人所有权说 这种观点在公司法修改中呼声很高。许多人 主张用“所有权说”来构建我国公司法人财产 权理论。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梁彗星先生,他 在1981年提出:“体制改革应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首先确认企业作为生产力基本单位在国民经济中 的独立地位,企业享有所有权” 。该种学说 认为,股东出资即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享 有股权,而公司取得全部股东出资的财产所有 权。“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相分离,从而形成公 司独有的产权结构”。该学说认为,“法人所有 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所在和最终归宿, 认为法人财产权完全符合所有权特征,是一种所 有权,既是一种归属性权利,也是一种完全的支 配权,不能将其纳入他物权范畴。还有学者指 出:“正确反映现代法人本质的是法人实在说, ・58・ 独立于公司股东独立财产权,并且基以建立起公 司法人的独立人格。 3 这种学说基本上是我国学 界的通说,但笔者认为仍有欠妥之处。首先,它 违背了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作为一 物,即可以是单一物,也可以为集合物,“法人 所有权说”即把企业作为一个集合物,但集合 物本身不能作为物权客体。正如王泽鉴教授所指 出:“以工厂整体出售时,工厂作为集合物可以 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却并非物权客体”。[41212 再者,法人所有权说没有认清权利对象的范围。 “看到了公司法人对自己财产可能享有的所有权 内容,但是忽视了公司法人对于准物权、知识产 权、债权及其他权利的可能享有”。【3 作为公司 法人财产,除了动产、不动产这些有体物外,还 包括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公司享 有的债权、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这些财 产性权利可以成为他物权的客体,但不能成为所 有权的客体。另外,最典型的一个问题,许多企 业,价值最大的财产是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 家或集体所有,如果承认法人所有权,那么就会 出现法人土地所有权,这是我们宪法和法律所不 能接受的。因此,作为法人财产权的“法人所 有权说”有着不能解决的致命硬伤。 (二)双重所有权说 这种学说吸收了日耳曼法关于地主对土地的 高级所有权和佃户对土地的低级所有权的双重所 有权制度,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 这 种观点认为,所有权是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 的独立支配权,由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 法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虽然通过出资将 财产让渡给公司,不能直接行使对出资财产的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股东对其财产独 立支配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公司的财产在 最终意义上是属于股东的。公司享有实物形态的 所有权,股东享有价值形态的所有权。 最早提出这种观点是经济学家,在经济学 第2期 刘广: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探析 上,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支配权,这和 法学上的所有权概念是不同的。这种学说同样也 有它所不能克服的致命缺陷。首先它也违背了一 物一权原则,在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如果 股东对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就不能再享有 所有权。另外,如果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 有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那么股东就可以凭借 手中的所有权排斥公司法人财产权,这将导致公 司法人人格被股东控制,从根本上损害了公司法 人制度。 (三)经营权说 这种学说在很长时间内成为我国学界解释国 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的性质的通说,大多数介绍国有企业法的教材都 采用了这种学说。这种学说是依据国企改革中所 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理论以及我国1993年 《公司法》第4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 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提出的。它认为,国家享 有所有权,企业享有对占有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 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的前提是国家所有权的授 权。我国先后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两权分离”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似乎为这种学说提供了 佐证。 ’] 经营权说的提出,是为了维护国家对企业的 所有权,维护公有制在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保护 国有资产。它并不是要独立于所有权,而是以所 有权为依据。“经营权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特 殊时期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存在的新层 次矛盾而创设的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政策产物, 是对所有权存在形式的扭曲,在经营权理论下推 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了产生巨大的弊 端。” 作为经营权说,否认法人对企业的财产性 权利,那么国有企业就没有自己的财产,这就违 背了作为一个法人所应该具有的条件,使法人失 去了存在的基础。另外,经营权说承认股东享有 所有权,又导致有限责任制度难以成立。因为股 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 责任,公司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当然不能用来承 担责任。如此一来,公司法人制度就受到了冲击, 经营权说也就和我国的诸多法律制度矛盾。 (四)准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又 叫特殊物权,其客体为非单一抽象性客体。是有 形物与无形物的集合物。“视为一物而论,允许 其在整体转让、价值评估等条件下准予适用一物 一权的物权法则”l8 。这种学说主张法人财产权 属于特殊物权,与普通物权并列共同归属于物 权,并认为,法人财产权的权利客体里包含债 权、知识产权等非物质性权利,视为非单一抽象 性物。这恰恰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债权是和 物权并列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也早就超出了物 权范畴。因此这种学说也与我国的民法、物权法 理论存在冲突。 此外还有用益权说、结合权说等学说,这些 学说从背景上说,都和国企改革分不开。但随着 国企改革的进行,这些学说都因落后于国企改革 实践而被抛弃。 三、本文观点 “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争论,从本质 上说是公司权利能力问题。也就是公司有无能力 享有财产权以及是否应当由公司享有财产 权”。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各国法律都规定法 人应该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公司应当有完全能力 来享有财产权。对于这种财产权的性质,以上各 种学说都主张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单一的、具体的 权利。但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在本质上不属于 传统权利理论的任何一项具体民事权利,而是一 个综合了许多具体权利的权利,是具体权利的上 位概念,它应该是一种集合权利,是所有权、知 识产权、债权、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用益 权和担保物权等多种权利的总称。法律上的物包 括单一物和集合物,作为集合物,是许多单一物 的总称,各物仍独立存在。“法律上的集合物是 指法律上物及权利,总括而附以一定名称者,他 是法律按经济生活之实情,视某一财产为单一 物。” J2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享有的各种权利的 集合,如同我们个人享有的财产权,既包括所有 权,也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他物权等权 利。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将“企业中的 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规定删除也印 证了这一点,不管什么性质的公司,均享有完全 的法人财产权,作为股东,包括国家,享有的只 是股权。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界定,可以有效防止 代表国家行使股权的机构以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为理由过多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 产权界定也就较为明晰了。 .59・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 [参考文献] [1]梁彗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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