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互保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对方名称: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协议互保额度:人民币30000万元
▲ 反担保方式:由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扩大本公司的融资能力,更好地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工程建设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本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约定双方相互为对方在银行借款提供30000万元保证担保。
这一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股审(2000)10号文件批准,由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北京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色设计研究院、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13050万元,法定代表人毛小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71307万元,公司负债总额为25072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7.52%。经营范围包括:铅、锌、铜、铁矿开采、选矿及其产品的销售;有色矿产品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地质勘查;主营产品的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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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锌锭、硫精矿、回硫铅锌的生产与销售;铅金属、金银等稀有金属及其副产品的开发、冶炼、加工和贸易。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自愿为对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2、就单笔贷款担保而言,协议双方提供的互保责任应符合“金额对等、期限对等” 的原则;
3、双方相互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五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商定的期限为准;
4、双方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如因贷款逾期等导致借款银行向担保方追索债权,使担保方利益受损,应由贷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方以货币资金或担保方认可的资产加以补偿;
5、协议双方均应主动接受对方对自身资产、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时向对方提供贷款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及时向对方报告己方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6、任何一方在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前或在《银行贷款合同》签订的同时应与另一方签订《反担保合同》,依此向协议另一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四、董事会议召开情况及董事会意见
公司三届董事会于2005年5月23日下午15时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临时会议。公司三届董事会共有成员9名,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董事何伟先生、王克先生授权董事长李全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陈岩先生、杜鹏环先生授权独立董事范增裕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公司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银行借款保证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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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对双方的经营和借贷融资都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特别是本公司目前正在开展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等项目,通过与西部矿业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来增强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的生产、建设和发展。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本公司除此次向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0000万元担保外,还向金瑞矿业公司提供了7000万元额度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370万元),截止本公告公布之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的额度为370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担保协议;
3、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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