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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致工商局)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律 师 函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律师系江苏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特向贵局致发律师函如下:

据某公司人员陈述并经本律师审查相关文件,了解到:

某公司于2001年11月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80万元。

2004年初,某公司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各级政府及贵局的大力协助下, 2004年4月20日,省工商局向某公司颁发了《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市场登记证。

此后,一些客商纷纷决定进场经营。但由于某些利益冲突原因,贵局及下属Y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到了Y市某些部门的强大压力,致某公司客商不能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致某公司及客商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令人庆幸的是,时值《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在某公司与Y工商局多次交涉、协商后,Y工商局顶住非法干扰,向某公司客商依法颁发了营业执照。对此,某公司由衷表示感谢。

但不料,一波刚平一波又起。某公司及客商在经营中,需要出具旧机动车交易凭证方能开始正常经营。贵局市场处、下属朝阳分局及Y工商局先后多次至某公司处检查,某公司及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均已符合相关条件。但贵局有关人员却一再推诿、迟迟不予

办理相关《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监制手续。在某公司多次交涉的情形下,贵局有关人员竟要求某公司使用另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在该过程中,某公司及客商的利益再次受到严重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鉴于上述情形,本律师特致函贵局要求如下:

一、 如贵局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之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必须由贵局予以监制,则请贵局在2004年8月11日下午五时前向某公司及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批准监制文件。

二、 某公司及本律师认为,贵局有关人员要求某公司使用另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旧机动车交易凭证,此要求违反法律,某公司不能接受。

三、 本律师注意到,贵局有关监制行为也属行政许可类,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后,贵局该监制行为是否合法及存在必要,请贵局予以斟酌。如贵局认为《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已勿需贵局监制,则请贵局在2004年8月11日下午五时前向某公司及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表示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已勿需贵局监制的书面意见。

四、 某公司及本律师深刻了解并理解贵局及Y工商局所受到的Y市某些部门的压力,但贵局作为直属行政机关,在当前中央要求依法行政的形势下,贵局应当依法行政,而避免成为某些部门的挡箭牌、牺牲品。

五、 如贵局未在2004年8月11日下午五时前向某公司及江苏某出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批准监制文件或出具表示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已勿需贵局监制的书面意见,某公司

将依法迅速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贵局的行政诉讼,要求贵局履行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某公司将依法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对贵局有关人员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本律师相信:贵局作为在无锡地区行政执法形象位居前茅的部门,一定能够依法行政,以维护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贵局的社会形象。

敬请慎处,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特此致函。

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 凯 洲

2004年8月9日

后记:本律师函以传真方式传送后,当日工商局主管副局长及原相关经办人即纷纷与某公司老总联系,承诺于次日让某公司领取交易凭证。工商局曾提出让本律师撤回律师函,本人回复:律师函不存在撤回,但在工商部门履行后,本律师可致函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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